农业具有多功能性,保障食物供给、提供农村就业、保持乡村风俗,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等。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共识下,无论是欧盟还是我国,恢复和稳定经济的一个优先政策安排便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以欧盟为例,联盟式的合作是为了建立有利于商品自由流通的共同市场,以使战后的欧盟经济从自由贸易中受益。正因为如此,欧盟将农业列入共同政策和推动农产品共同市场的决策除了考虑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和法国、意大利等创始成员国保护其农业发展的利益诉求外,也是因为在通过共同市场促进商品、人员等自由流通以增进经济发展时,农产品与非农产品的不可分割性以及其与工业品的共同流通可以避免农村地区的失衡发展并促进农村人口的转移。相应的,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下,欧盟通过价格支持的财政方式确保了粮食供给。随着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和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稳定化,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随之提升。当生产过剩、需求转变、农业结构和农业环境失衡、农村与城市发展差距显著等问题出现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也都跟进了调整,尤其是在直接补贴和市场支持这一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一支柱上,增加了聚焦农村发展的第二支柱。
在上述转变中,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既要求保数量安全也要促质量安全,以满足消费者对优质且多样的农产品需求。对此,外部约束要求农户符合欧盟规定的“跨界守法”要求,即将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法定要求设定为农民获得政府支持的前置条件。相反,外部激励则是政府层面认识到市场无法回报环境、生态保护等农业的正面外部性,为此需要就环境友好型的农业操作提供政府支持。这不仅包括欧盟的环境农业补贴,还包括欧盟针对有机农业、山区农业等提供的质量政策。二是农业环境保护面临着前期粗放型发展导致的问题和极端天气等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此外,环境合理利用也需要进一步解锁农村环境资源的潜能,以促进乡村地区的差异化发展,如创新发展健康护理、旅游服务等非农业活动。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资源管理的可持续性都是关键。三是农村社会一方面有着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农业人口流失、老龄化,农村萧条问题,另一方面又因为逆城市化而导致了一些农村地区本地人口边缘化问题。由此而来的关联问题还包括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就业创造、福利保障、本地融合等。因此,欧盟针对乡村发展的立法也明确了乡村发展在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的多元目标,包括培育农业竞争力,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实现乡村经济和社区的平衡性地区发展,包括创造和保持就业。生产合理发展与生产要素的最佳使用,特别是劳动力的最佳使用,来提高农业生产力”这一内容可有如下解读:一是“合理发展”包括了农业发展与乡村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最佳使用”也体现了资源的利用理应考虑农业生产中的环境问题。但长期以来,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侧重点是生产导向的农业经济发展。这是因为战后的欧盟需要借助农业生产来恢复经济发展和保障食物供应,而且,早期二十年的农产品市场干预也侧重于提升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因此,共同农业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仅仅只是农业这一单一政策,并由此忽略了农业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融合的作用。即便1992年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已经通过强调农业环境措施来回应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农村发展的关注,还仅仅只是将其作为农业政策的补充要素,即借助农业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农业现代化。
然而,以农业现代化为主导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受到质疑。在1996年的乡村发展欧洲会议上,《科克宣言》便在肯定乡村发展之于欧盟重要性的同时,指出采纳综合方式来促进乡村发展,即聚焦于地区,通过多学科的融合来确认相关的概念、以多部门的互相应的,当乡村发展成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后,该政策也与其他一般性政策日渐整合,进而强化欧盟一体化中的经济社会融合性。这期间便包括了农业政策与环境保护、乡村发展的关联发展。由此,原本的部门支持政策(农业占主导地位)已经转向地区发展和空间方法,这表明政策设定意识到了地区方法和政策可以在公共政策中整合不同的部门政策,如农业、住房、创造就业、交通等,并为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些影响乡村塑型的进程提供综合方法。欧盟这一转型无疑印证了一个事实,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越是进步,农业功能的多样性趋势就越明显,农业需要承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大和复杂的责任,农业将以其广阔的发展空间愈益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一如欧盟2013年改革后的共同农业政策,此刻的农业是一并包含农业生产、乡村发展以及关联环境、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的综合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