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作为实现人类生育权的一种特殊方式,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能够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不孕不育人群的生育权、维护社会法治秩序,我国实行代孕的有限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笔者将从辩证的角度对这一必要性予以具体的论证和分析。
(一)完全禁止代孕有违人道,是对部分民众生育权的漠视
2001年2月20日由我国卫生部发布同时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为使该规定更具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办法》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域外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代孕制度这一领域的立法就显得相对简陋单一,内容空洞,不成系统, 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约束,没有规定不允许独立的社会人进行代孕或求孕,也没有为代孕受害当事人设定可行的救济渠道,实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方面,完全禁止代孕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有失公平正义。“人道主义”的渊源要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强调人的价值,提倡以人为本,以人为先,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关爱。在当下中国,随着1980年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制推行,很多城镇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而这一类家庭实则是风险最大的,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子女死亡,就将沦为失独家庭和困难家庭,如若夫妻双方年岁已高,不能或不宜再生育子女,则他们将很难再从困境中走出来,因而在今天,独生子女家庭无时不刻不在提醒着我们计划生育的适当放开和人道主义关怀都该得到高度重视。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允许这部分人通过代孕的方式来重新获得他们自己的子女;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完全禁止代孕的政策使得代孕交易流于地下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又让其成为有钱人的专利,在代孕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强行压榨代孕母亲的现象也极为常见,也有代孕母亲因为在怀孕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意外而流产导致终生不能再怀孕,又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可循,从而导致了更加的不公平现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另一方面,完全禁止代孕有害于部分民众生育权的实现。“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为自然人所平等享有,它涉及到伦理、法律、政策、经济等各个方面,指的是自然人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人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既包括生育的自由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人格权。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对生育权做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在生育权立法这一领域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表现,第一次从基本法律的高度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对生育权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可以说是不孕夫妇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的一个极其无奈的选择,如果有办法能获得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人们是不会选择去收养一个孩子的,哪怕是踩着法律的红线,铤而走险,这也正应该是我国的地下代孕市场为什么如此火爆、经久不衰的原因吧。因此,既然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不能实现时,国家就有义务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实现,而不是采取不置可否的漠视态度。
(二)完全放任代孕合法化有悖伦理,是对现有法治秩序的挑战
一方面,就伦理角度而言,完全放任代孕合法化意味着代孕技术向所有社会人群开放,在现有的委托方客户群中存在大量的非不孕不育人群也渴求通过代孕来获得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譬如有些明星、社会职业女性因担心怀孕会影响身材或者是工作业绩,还有部分人因害怕生育孩子时的疼痛而拒绝自己亲自生孩子继而花费高额费用将妊娠的痛苦转嫁到代理孕母的身上,更有一些打算终身不婚的女性和同性恋人群也成为委托方里占有很大比例的人群等等,如若代孕技术也向这几类人群开放,不想生育的人群都去寻求代孕,代孕金钱交易横行,纠纷不断,将会把更多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置于尴尬的社会地位,想必传统的社会伦理规则将会遭到严重冲击,公共秩序也将混乱不堪;
另一方面,一项法律制度的通行必然是建立在社会民众广泛接受的基础之上,目前,在中国社会,代孕者通常都是避开亲人或者熟人悄悄进行代孕,代孕中介机构也遵从一种地下运行模式,可见,法律禁止是一方面的原因,为了躲避公众的视线则是另一方面的原因,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并不广泛认可代孕。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放任代孕合法化不仅不利于规范该行业的运行秩序,不能最大化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使得相关部门的管制陷于更加艰难的处境;再者,因公众对不同类型代孕的宽容程度有深有浅,一般而言,对于无偿的完全代孕更能够获得大众的认可与包容,与代理孕母发生基因联系的局部代孕则常常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还有让近亲属代为怀孕的关联性代孕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家所争论诟病的对象之一,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这两种类型的代孕常常会让代孕子女的地位变得尴尬,伦理关系发生错乱,同时也给法律的进一步规制和调整带来了莫大的挑战。
(三)代孕的有限合法化使得部分不孕不育公民的生育权得以实现,社会秩序归于和谐,据调查,20年前,中国育龄人口中不孕不育症的发病率仅为3%,到2011年底,发病率已然达到12%,而截至2016年,一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地区的不孕症发病率已飙升至15%。据临床专家的介绍,不孕症的高发和很多因素有关,如先天性的某些疾病、环境污染、不规律的快节奏生活、不洁性生活、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孕症夫妇在妻子一方不能或者不适合妊娠怀孕时,而他们又想要生育与自己有基因关系的孩子,代孕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而当下我国法律完全禁止代孕的法律规定无疑成为他们选择代孕的最大阻碍。笔者认为,单纯的法律禁止并不能使这一现象销声匿迹,反而会滋生出更多复杂的争议和纠纷,对于代孕当事人,不论是代孕母亲还是委托方夫妻,在代孕过程中若是发生了纠纷,又没有具体的法律途径可循,就会使得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诉求落空。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它的根源所在,如若此种社会现象已经超越了道德所能调整的范畴,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有必要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对其作出应有的正面回应。立法者可以根据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将部分类型的代孕形式通过法律规定将其合法化,将代孕实施的条件、范围、纠纷解决等方面做具体的规定,从而引导这一生殖科学技术在法治的轨道上合理运行,让部分不孕不育公民的生育权得以保障,社会伦理秩序更加和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