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关系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在高校具体体现。十一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那么,究竟党大还是法大?如何正确认识与妥当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长期成为学界和社会一个争论的焦点。依法治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高校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党委领导是党的领导在高校基层组织的贯彻落实。因此,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必须正确认识与妥当处理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特征,高校依法治校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
1、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着高校依法治校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我们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然离不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特征,党委领导是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党委领导是实现依法治校,保证社会主义大学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组织保证。高校依法治校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只有党委领导下的依法治校才能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和符合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因此,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必须以坚持党委领导作为前提。
2、坚持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客观要求。法律规定党对高校实施政治领导的组织权力。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公共性在公立高等学校的实现,《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领导体制,高校实行依法治校,首先要做的就是依照《高等教育法》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是前提。如果抛开党委的领导搞“依法治校”,其本身就是不合法,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二)依法治校是加强与完善党委领导的必备条件,高校党委领导必须依靠依法治校
1、依法治校是加强和改善高校党委领导的重要手段。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党委领导在高校的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模式中,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是,党委领导如何体现和怎样进行,才能既保证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又能充分尊重校长的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我国高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曾经由于多年来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致使大多数情况下是靠党政一把手之间基于情感融洽和长期磨合形成的历史传统而维持合作的局面。党政之间这种基于个人自觉配合的模式一旦被打破,便会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多头指挥”,或者党委职能萎缩、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与核心作用难以体现的极端现象。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能够使党委对高校的领导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高校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非但不会削弱党委领导;相反,通过依法治校,用法律手段能够更好地实现党委领导,确保党委领导。
2、依法治校是理顺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关系的重要保障。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是我国现行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然而,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校内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党委和行政责权界定不清晰,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问题比较明显,在现实中极易产生“踢皮球”现象;对党委与校长的“领导”与“负责”的规定缺乏操作规范,容易发生党委包办行政,行政不听从党委意见,党委、行政各行其是等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对这一领导体制不断地加以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强化高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科学地界定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明确党委决策的内容与程序,校长管理的权责与程序,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好党政关系,做到既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又能够尊重、支持和保障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推进。
(三)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
1、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委领导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要求和根本保证;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要素,党委领导必须依靠依法治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高度结合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党委对依法治校具有领导作用,这是党承担的神圣职责,党始终肩负着推进法治的历史重任,它不仅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而且也关系到高校依法治校建设的根本方向。其次、党委领导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宪法和法律内化为自己的党内法规。法治红线不能触碰、法治程序不能越轨、法治底线不能逾越是对高校党委最基本的要求。第三、党委领导与依法治校的目的指向高度统一。二者统一于高校教育事业之中,党委领导与依法治校都集中反映了广大师生员工的意志和利益, 现实中有的人把党委领导与依法治校对立起来,认为讲党委领导就不能讲依法治校,讲依法治校就会淡化党委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会阻碍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重新陷入人治境地。有的甚至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或“权大和法大”的问题。我们认为,高校党委领导和核心地位是不容置疑和不可动摇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决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尊严,不允许任何组织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因而“党大”还是“法大”或“权大和法大”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是不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推行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既不会淡化党委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也不会阻碍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而重新陷入人治漩涡。
2、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践上还要妥当处理好二者关系,必须把依法治校与党委领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明确党作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责任,从而确保高校依法治校建设的根本方向。同时必须明确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要素,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强力推动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加强高校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高校“治理程序”,改进党委领导的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高校党委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另一方面,高校党委必须强化“权力制约”,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高校党委作为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除了遵循这个前提,还要受《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约束和调节。要“自觉”在自己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而不能“以党代政”。高校党委要牢固树立遵守法律的红线和底线思维,要认识到手中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党纪、党规是不可碰的红线,法治、法律是不可超越的底线。这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也是依法治校对高校党委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