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发展
1. 立法和行政部门共同负责阶段
美国联邦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时代”。当时的财政改革者提议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编制政府财政预算,经国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预算和会计法案》,批准成立行政管理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和美国政府问责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两个机构,并规定问责局长同时担任联邦政府总会计师,负责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这一将会计和审计职能集于一体的职责设置严重违反了美国分权制衡的基本原则,因此一直备受争议。OMB和财政部等行政部门拒绝承认问责局长具有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的宪法授权。在此后的20多年中,GAO和OMB都坚持认为自己才是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双方僵持不下。1947年,财政部长、预算局长和问责局长终于同意展开三方合作项目,共同改革联邦政府会计体系。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The Budget and Accounting Procedures Act,BAPA),授权问责局长在与预算局长和财政部长协商后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
2. 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 (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 Board, FASAB) 负责阶段
20世纪80年代起,受大幅减税及扩大军费开支政策的影响,联邦政府财政赤字迅速增加。这一时期的财政改革者提议联邦政府出台一套公认的政府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规范自身的财政管理。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联邦政府会计改革影响深远的《首席财务官法案》(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Act,CFOA),要求10个主要的联邦行政部门设置首席财务官,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内控标准定期编制经审计的部门财务报告。同年10月,为了统一联邦层面的会计准则,财政部、OMB与GAO 联合签署《总会计办公室谅解备忘录》,设立了独立于各机构的FASAB,由其负责制定权责发生制的联邦政府会计准则。1999年FASAB获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的认可,正式成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的制定机构之一。目前,FASAB制定的会计准则是美国联邦政府编制财务报告,GAO进行独立审计的基本依据。
(二)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
由于联邦政府各机构长期以来就会计准则制定的归属权争执不下,美国联邦会计准则体系发展起步较晚。1950年 GAO作为国会授权的联邦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发布了以《联邦机构指导政策和程序手册:财政指导》为代表的一系列政府会计准则,但以OMB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并未强制要求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联邦行政机构按照GAO发布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从而导致这些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并不尽如人意。1990年通过的CFOA虽然要求10个主要的联邦行政部门必须按照适用的政府会计准则编制部门财务报告,但没有明确“适用会计准则”的来源或性质。直到1990年FASAB成立,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制定的归属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联邦政府的会计准则体系才正式发展起来。截至2019年3月,FASAB发布了8项概念公告、56项准则公告、8项解释、10项技术公告、19项技术布告和2项实施指南。
(三)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89年。这一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明确规定“非经立法批准拨款,不得从国库提款;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账目应随时予以公布”。这一条款将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大权授予具有立法权的国会,同时要求联邦政府必须定期向国会报告公共部门的资金收支活动,从而将财政拨款与政府问责联系起来。1791年,美国第一届众议院通过决议要求财政部长每年10月向众议院提交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政府收支报告,分州、分地区呈现各类财政拨款的收支状况。但在此后的100多年中,由于联邦政府层面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各部门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大相径庭,从而导致财政部长提交国会的政府年度收支报告质量一直较差。1894年,国会通过《道克里法案》,正式启动了联邦政府会计报告的改革工作。该法案要求财政部设立主计长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的六名审计人员承担不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此外,该法案还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提交审计前对部门财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部长在向国会提交政府年度收支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并向国会提交政府合并年度收支表。1950年国会通过BAPA,首次明确要求财政部按照GAO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提交国会进行审核。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会又相继出台了三个重要的法案对联邦政府财务报告做出进一步规范。第一个法案是1990年出台的CFOA。该法案除了要求10个主要的联邦行政机构设置首席财务官并定期编制经审计的部门财务报告外,还要求OMB设立联邦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联邦年度财务管理报告和政府五年财务管理计划。第二个法案是1994出台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该法案将CFOA适用的联邦机构扩大到23个,并要求所有的首席财务官负责编制并向OMB提交上一财年经审计的部门财务报告。此外,财政部将与OMB共同负责编制并向总统和国会提交经GAO审计的联邦政府年度财务报告。第三个法案是2002年通过的《税收责任法案》。这一法案要求所有的联邦行政机构都必须按照CFOA的要求设置首席财务官,由其负责编制并向财政部、OMB和国会分别提交经审计的部门财务报告。至此,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