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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概念及特征
 
更新日期:2020-06-12   来源:   浏览次数:17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基本概念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是指在U+联合培养思维指导下通过构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工作站,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基本概念
“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是指在“U+联合培养”思维指导下通过构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工作站,达到既深化法律硕士研究生理论知识,又强化法律硕士法律实务经验的效果,进而向社会提供德法兼具的优质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这里的“U”是指“University”,在硕士培养过程中,因“U+”的对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培养模式,例如“U+”的对象是“school”,就会形成“U+S双主体”的培养模式。在这种模式指导下,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呈现多元化趋势,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高校培养为基础,注重依靠法律事务部门的力量,通过“U+人大法工委”、“U+法院”、“U+检察院”、“U+律师事务所”、“U+行政执法部门”、“U+企业法务部门”对法律硕士进行联合培养。在这种培养模式形成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形成相应的工作站,比如“U+XXX人大法工委”联合培养工作站、“U+XXX法院”联合培养工作站、“U+XXX检察院”联合培养工作站等,确保这种培养模式以工作站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基本特征
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作为一种新型培养模式,在基本概念廓清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其相应的特征。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特征突出体现在培养主体、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地点四个方面。
(1)培养主体多元化。传统法律硕士教学培养以高校授课教育为主,以高校教师教育作为主导力量,虽然教育部规定了“双导师”制度,但这种制度的最初目的并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并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校外导师资源缺乏,在校外导师缺乏又必须落实教育“双导师”规定的情况下,校外导师往往“超载”工作,有学者进行实证调研,校外导师指导法律硕士实务工作最多达14人,加之校外导师自身工作繁忙,指导法律硕士研究实务的精力有限,导致校外导师并未有效指导。因此,虽然存在“双导师”制度,实际上有效的培养主体仍是高校教师的一元模式,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是不仅有校外导师,还建立相应的培养基地,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建立培养基地后,沟通便不再局限于校外导师与高校之间,而是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建立了沟通枢纽,通过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工作分流实现校外导师培养法律硕士研究正常负载的局面,进而实现有效培养主体多元化。
(2)培养目标职业化。培养目标职业化并不代表轻视法学理论基础,法律硕士的理论定位是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高层次”不仅是学历高,而且还需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应用型”则是指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偏向于职业化。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注重依靠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培养,着力打破当前“重学科轻实践,重学术轻运用,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的法学教育传统模式。通过“U+联合培养”实现法律硕士在高校学理论,在法律实务部门学习实践理论知识。
(3)培养方式灵活化。传统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式重在理论教学,培养方式单一且固定,而“U+联合培养”中的“U+”的对象不同,培养方式亦不同,比如“U+法院”时,培养方式便以高校理论教学与法院审判过程中实务经验形式传导为法律硕士,当“U+企业法务部门”时,培养方式便转换为高校理论教学与企业法律谈判、风险防范以及合同拟定与审核等形式培养法律硕士。这种培养模式通过灵活多变的培养方式,根据法律硕士理论偏好、职业规划以及性格特点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式,达到“因材施教”的效果。
(4)培养地点固定化。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模式”与传统“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培养地点固定化,“双导师”制度重在解决谁来培养法律硕士的问题,但在培养地点并未明确,通常是校外导师到高校进行课堂讲授实践理论及技巧,但这种课堂讲授法律硕士很难切身体会,法律硕士学习实务经验就像学习游泳,无论校外导师讲授多少技巧,学生做多少课堂笔记,在真正游泳的时候依旧不会游泳,培养地点必须固定化,并且不能局限于高校的教学楼课堂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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