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精准扶贫识别制度
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基层政府缺乏良好的制度支持。首先,应当建立精准识别程序。基层政府可以多样化识别标准,从多个角度进行识别,并建立各部门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避免出现遗漏和造假情况的发生。然后统一纳入精准扶贫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之内。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贫困地区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贫困人口福利政策。其次,动态调整精准扶贫指标分配。精准扶贫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化的惠民工程,应当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动态调整,避免贫困人口在享受国家福利政策的同时滋生“等靠要”等懒汉思想。对于已经满足脱贫标准,在确保其不返贫的情况下,适当引导其推出。同时,也应当基于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对扶贫指标进行扩充,这样使应该受到社会保障政策扶贫的人群及时得到实惠。最后,应当建立精准扶贫公示公告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农村地区精准扶贫涉及国家扶贫资金的拨付和千万人口的切身利益,通过精准扶贫公示公告制度,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扶贫政策和挪用扶贫资金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大力开展精准扶贫专题培训,促使扶贫干部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升整体脱贫攻坚能力。
(二)、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精准扶贫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地区贫困人群主要是农村低收入者、老年人、孤儿、残障人士和恶疾患者。精准扶贫首先应当从物质上满足贫困人口对于基本生活的需求。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贫困户自救的新型精准扶贫模式,对贫困人群的生育、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各方位建立专项救助体系和低保政策,精确利用国家扶贫资金,帮助困难户脱贫不返贫。消除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对生养死葬的后顾之忧,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其次,在精准扶贫中,应当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相匹配的医疗保障制度。将精准扶贫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有机结合,特别是对于建档立卡的困难户全部纳入重大疾病、慢性病的救助范围,通过针对性的保障措施,降低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最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扩大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满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建立动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临时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通过及时有效的低保金发放,避免致贫、返贫,确保贫困人口有较大的获得感。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障事业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宪法依据。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农民特别是农村贫困户的社会保障的规定较少。因此,国家应当着手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研究,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应的,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可以起草制定行政法规,使农村社会保障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巨大,各地方政府、地方人大还可以根据各地方实际条件,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地方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保障在基层扶贫中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