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问题分析,其产生的主要根源是由于煤矿未建立明确的目标管理机制,煤矿机关管理层级目标管理意识不足,不能将个人目标实现过程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缺失个人控制、个人提升及个人目标实现动力,导致被动管理,无法实现务实高效管理目标。具体产生的根源为:
1、缺少科学明确的煤矿机关管理目标责任体系
矿井机关管理层作为煤矿领导层与区队执行层的中间层级,往往充当中间监督检查层,未建立科学明确的绩效目标责任体系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煤矿机关人员绩效责任缺乏有效规范;其次,作为中间管理层未完全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性管理作用履行不到位;再次,我国煤矿企业组织机构的横向交叉与纵向层级管理模式对管理职责不明确导致煤矿机关人员管理职责和目标内容不明确,机关与区队管理责任界限不清。
2、缺少层级分明、具体明确的机关绩效评价依据和指标体系
对煤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针对矿井机关业务分工层级分明、具体明确的机关绩效评价和指标体系,根据其管理重要性和技术管理难度,明确层级,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当前煤矿大多数煤矿机关存在“大锅饭”现象,重要业务管理部门与一般管理部门绩效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无层级体现,导致整体工作积极性下滑,各部门落实职责时只注重完成基础目标,甚至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导致设计绩效评价和指标体系时缺乏有效管控机制。
3、缺少公平合理的奖惩标准及配套机制
煤矿机关绩效评估结果由于未体现层级重要性,奖惩标准处于混乱层次,工作量、业务专业性、管理难度极少在奖惩标准及配套机制中有效体现,导致奖惩举措的实施缺少公众认可度,问责对象难以完全信服。
4、缺乏长效可行的目标改进及落实机制
目标改进是目标管理法应用的一个重要环节,问责机制的应用也是为了改进目标而建立的管理机制。而目前煤矿目前大部分问责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缺少对既有经验的总结和目标改进机制,同时对目标改进情况缺少跟踪落实,难以循序渐进有效提升目标改进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