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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自由裁量的失范表现及原因
 
更新日期:2020-06-17   来源:   浏览次数:18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教育惩戒自由裁量的失范表现教育惩戒权的良好行使有利于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现实教育情境中却产生了一

 
 (一)教育惩戒自由裁量的失范表现

教育惩戒权的良好行使有利于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现实教育情境中却产生了一些教育惩戒自由裁量失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滥用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主要依靠学校中的广大教师实施,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本身就带有自身的价值观、情感等主观成分,这在按一定程度上给了教育惩戒“寻租”的空间。教师的素质、情绪、法制观念等因素,对会对教育惩戒自由裁量产生影响,从而造成滥用教育惩戒权的现象大量产生,具体表现为:一是因对学生的刻板印象滥用惩戒,如对于同一种违规现象,学习好的学生和学习不好的学习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惩戒;二是因教师个人情绪滥用惩戒,表现为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情绪控制能力差、易怒、报复心强、情绪偏激化等;三是教师基于身份“优越性”而滥用惩罚,不少教师受传统的“师道尊严”、“不打不成器”等观念影响对违规学生动辄体罚或变相体罚。

2.忽视教育惩戒职责

忽视教育惩戒职责的突出表现是教师对学生不想管、甚至不敢管。当前教育惩戒权虽尚未立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赋予教师管理教育、奖励处罚学生的权利。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就有“允许班主任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违纪的学生”的规定。然而很多教师本着“明哲保身”的心态对违规学生放任不管、甚至谈“罚”色变。

3.超出教育惩戒职权

教育惩戒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拥有无限度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有很多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越界”的现象出现,突出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存在。

4.教育惩戒程序不规范

教育惩戒既有教育行政权的属性,那么实施这种教育行政行为应该做到程序合法。现实中不少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忽视学生的民主地位和合法权益,没有按照应有程序对学生实施惩戒,而是以强制或者命令的语气把惩罚强加到学生身上。

(二)教育惩戒自由裁量失范的原因分析

1.立法的滞后性及局限性

法律的形成过程必然要经历从社会风俗或习惯到法律的过程,其产生或者调整都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教育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助长或者放任了学生失德失范现象。另外,因教育惩戒尚未立法,法律语言兼有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与之相对的是个性化的教育对象和多样化的教育场景,立法的滞后、法律的局限性是导致教育惩戒自由裁量失范原因之一。

2.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传统上就有“孩子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等不民主的师生观念,在现代,这些观念也或多或少影响着教师和家长,从而造成部分教师以高高在上的身份优越感去管理教育学生,这必然造成师生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自然会带到教育惩戒中去。

3.教育惩戒者的素质

教师在教育惩戒中承担着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既要判断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又要对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惩戒措施,可以说教师素质是教育惩戒自由裁量中最大的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个别教师责任心不强、主观臆断、缺乏耐心、法制观念淡薄,教育惩戒自由裁量要摆脱或减少“人治”因素的影响,只有加强教师素质建设方可为之。

4.教育惩戒自由裁量缺乏应有的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教育惩戒权既然是一种教育行政权力,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然而,在现实中很少有对教育惩戒自由裁量的监督,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只有置于“阳光下”操作,接受相应的监督,才能够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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