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惩戒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1.有利于补充法律法规的不足
教育法律法规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抽象性的社会规则,它为人们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相关的标准或者依据,为教育教学行为提供相应的价值引导或正当性支持。然而,作为社会规则,教育法律法规所提供的是一种共性的规则,即对全体社会成员所提出来的行为准则,而“立法者在追求社会公正的逻辑起点是将社会理想化的分为若干个无差别的群体和利益集团。但是群体内部的个体之间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法律不可避免地忽视这种差异,但这些差异往往对个体的生存和福利状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无法实现个体的公正”,抽象化的教育法律法规所面对的是情景多变的教育现实和个性化的教育对象,因此,赋予相应教育主体自由裁量权,发挥法律规则和自由裁量二者的优势则有利于解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
2.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当前,学校中出现的教育惩戒失范现象妨碍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学生积极健康发展。通过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及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教师在复杂的教学情景中因势利导、积极教育,从而有利于学生成长,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效率。
(二)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路径
1.立法层面,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对学生奖惩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是并没有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教育惩罚的相关内容及运用标准。“法无授权即违法”,为规范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首先在立法层面对教育惩戒权予以明确,“良法”是“善治”的基础,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力,从而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公权力性质。其次,各地区甚至具体到各学校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惩戒实施主体、惩戒原则、惩戒标准、惩戒方式、惩戒条件、惩戒程序、惩戒实施、惩戒救济等内容,实现惩戒方式多样化、具有可选择性,惩戒标准细致化,具有可操作性,惩戒标准人性化,避免机械地执行规则等,以保证教师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2.执行层面,遵循程序正当性
教育惩戒权的本意是促进学生发展、为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环境,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容易出现自由裁量的过大、过小或不作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更好地对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和优化。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判定是否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其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以惩罚学生为目的,而是为了制止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贯彻教育性原则还要考虑学生的客观情况,避免教条主义、“一刀切”。再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告知原则,在做出惩戒行为前,应告知学生违规事实、法律依据、惩戒方法、并告知学生或家长理应享有的申辩、抗辩等权力,最后,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公开性原则。应将惩戒的相关内容记录并及时公开,以接受监督。
3.监督层面,遵循可救济原则
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教育惩戒的具体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教师。“在法制运行过程中,人是最重要的最活跃的因素。 当然, 我们不否认制度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但制度是人制定、执行、 遵守、 实现的, 在具备了一个完好的制度前提下, 人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 因此,在教育法制现代化进程中, 人们的法制观念现代化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