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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封建地主-农民对立论史学范式的反思
 
更新日期:2020-06-23   来源:   浏览次数:17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历史周期律、治乱循环一直困扰着后世的史家,对其相关的论述更是浩如烟海。上个世纪的数次政治变革中,学术界对传统中国进行了彻底的反思。其中影响最

 
 历史周期律、治乱循环一直困扰着后世的史家,对其相关的论述更是浩如烟海。上个世纪的数次政治变革中,学术界对传统中国进行了彻底的反思。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史观所主张的封建地主-农民对立论,在这种史观的叙述中:传统中国由于发达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得土地兼并现象极其严重。在每朝每代初期由于土地分布相对公平,矛盾较为缓和。但由于中后期政府对兼并放松管制,终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正如国内上世纪学者们所论述的:“随着井田制的废除,一方面出现了自耕或"卖庸而播耕"的农民,另一方面出现了拥有良田美宅的地主、工商业主和高利贷主。后者凭着手中的货币或权势,在秦王朝"令黔首自实田""尊奖兼并之人"等政策庇护下,疯狂地吞噬自耕农民的土地,并利用土地压榨无地的穷苦农民”;“东汉时,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和农民的大量破产,豪强地主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对东汉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受着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的农民,不断地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斗争,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封建皇帝,反对地主阶级”。基本上史观的背后,折射了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与意识形态,使得这个阶段的历史研究离学术远,而离政治斗争近。正如国内学者程念祺所谈到的:“这不仅掩盖了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这一历史真相,同时也在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关系非制度化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假问题。而对于这些假问题的研究,已经深刻影响了学者和理论家们对中国问题的认识”。

正如王家范所论述的:“要想正确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的特点,有两个理论前提必须辨识清楚”,在这里必须明晰的概念就是:一、所有制形态。王家范认为所有制形态(产权形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①使用权(经营权);②占有权(罗马法称“收益权”);③所有权(罗马法称为“处置权”);二、考察经济因素必须将很多非经济因素放进去。王家范先生的视角为我们解读传统中国治乱循环提供了新的角度,首先作为地产所有权“它在收益权与处置权两方面都不独立…始终受政治权力系统的控制”,因此不能因为土地的使用经营将土地所有权简单归之私有,以至于推导出封建地主兼并引发农民战争这样的政治范式(而非历史学术范式)。正如在马克思《资本论》所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次,高度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始终被权力系统所笼罩,包括在对各行各业“生杀夺予”的控制与干预,并在其中占据着无与伦比的主宰地位。最后,在这种社会组织高度一元化的政治秩序中,存在着极为明显的排他性权力(exclusive power)。这种对内的排他性权力从商鞅变法时代就在各地展开,其具体诉求就是抹平国内贵族“宗室非有军工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离间血缘宗族“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瓦解地方性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在这个抹平国内组织资源的过程中,改革最彻底的秦通过对所辖领地人力、财力、物力的全面垄断打造了最有效的政体,从而为大一统的华夏帝国提供了制度安排与政治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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