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后的中国历史究竟是封建专制王朝,还是大一统的专制集权帝国。封建专制制度成为历史分析的普遍性话语范式,是由上世纪中国对苏联教学体系引进所导致的。从而政治家、学者广泛接受了社会演化五形态的理论,将传统中国定性为封建专制制度。但这里有个前提:马克思的五形态理论是怎么提出的?作为国内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段忠桥通过详细的论证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在段忠桥看来,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而只是提出过“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并且他在另一篇文章谈到:“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对《序言》的理解,在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之间存在一种依次更替的关系。然而,我们在《草稿》中却找不到证明这种理解的任何论据。我们看到的只是,尽管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但他不认为在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依次更替的关系”。关于传统华夏的定性,笔者更认同瞿同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观点,一方面,封建(feudalism)具有封邦建国的意涵,通过分封制度、宗法制度确立采邑主的权利与地位,但最后随着阶级的破坏而崩溃。另一方面西周的封建制度与西欧的封建制度具有高度相似性。正如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其《封建社会》所指出的一样:“在其他的时代和世界的其他地区,是否存在其他一些社会形态,其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与我们西欧的封建主义具有充分相似性,从而使我们可以将“封建的”这一词语同样地应用于这些社会呢?”。
笔者这里认为由于feudalism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宣传上的名词,因此它有很多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feudalism是:王室君主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力,邦国内部各阶级自治,各级领主贵族由此展开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隔离决定了空间的破碎性,通过习惯进行松散的维系。所以中国的封建只属于商(‘命于下国,封建亲戚’)—周(西周及东周的大部分时间)。之后的华夏除部分时间,是普世帝国而非封建邦国。即通过权力结构的改变,国王排他性的权力越过了王幾,文法吏代替了贵族,至高无上的皇帝通过军队—官僚,打通了所有空间的边界,进而成为了绝对君主国。这就导致了概念的混淆,封建(feudalism)与专制(autocratic),在西方史学家眼中,这很容易理解,“feudalism既含有“采邑独有的性质”的意义,又表示随采邑占有而来的义务”,“对于生活中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孟德斯鸠来说,中世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众多的小诸侯甚至仅仅拥有几个村庄的小领主瓜分治权。他们用封建主义这个词语所表示的正是这个特征”。在这种状态中,国王对内不具有排他性权力,领地、采邑的治权属于贵族领主所有,国王必须尊重领主的古老权利,否则就会遭受贵族的联合抵制。不列颠的约翰王由于战争需要,过度筹措资金的行为引起了教廷、市民、骑士的不满,遂签订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而在两千年前的东方,西周的王畿由于厉王重用荣夷公专利,征发贵族私产,引得国人、贵族抱怨。在经过苪良夫的劝诫后,仍我行我素,于是“诸侯不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惹得各阶层都不满,最终“三年乃流王于彘”。这种贵族为维护自身权利反抗国王的历史现象,只有在政治权力破碎的封建邦国形态中广泛存在,而一旦确立了高度一元化的帝国制度,就会对内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力,通过不断打击,抹平了能够制约皇权的各种组织。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内的排他性权力,不允许有独立于中央朝廷政治权力谱系外的组织资源。西方政治学家往往将成建制的专制(autocratic)政体往往表述为absolutism(绝对专制主义),政府与君主拥有近乎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所以将传统中国定性为封建(feudalism)专制(autocratic)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自秦以后,中国历史图景上出现的都是中央集权的帝国(一方面,作为绝对君主国的秦通过兼并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帝国,在帝国内部宣示排他性权力。另一方面,帝国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它不像民族国家具有明确的边界(法权边界))。之后的历史虽然有部分时间为偏安一隅的小朝廷,但由北方阑入的少数民族政权逐渐吸纳了汉族文化,组建了秦式的政治模式,自己也以中原正统自居。正如谭嗣同所言:“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