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总则的比较
目前我国采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CAS 1)来对存货进行会计处理,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部分组成;印度存货会计准则Ind AS 2[2]的组成内容相比我国存货会计准则更为全面、具体,由目的、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上,我国存货会计准则CAS 1总则中明确指出两项内容在适用范围之外: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关联的存货成本和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相较我国准则,Ind AS 2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定更多,金融工具(适用Ind 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和Ind AS 109, Financial Instruments)和收获时与农业活动和农产品有关的生物资产,即活的动植物(适用Ind AS 41, Agriculture)不在Ind AS 2适用范围之内。同时,由农业和林产品的生产者收获后,根据行业的既定做法以其生产阶段的可变现净值计量的农产品以及矿物和矿产品、经纪人交易商以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计量的存货也被排除在Ind AS 2的计量范围之外,且这两者价值的变动都应在变更期间即当期损益中确认。值得注意的是,两国准则都将收获后的农产品纳入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但Ind AS 2对此还有着特殊规定。例如,当存在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可以确保农产品的销售、或当存在活跃市场并且销售失败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这些情况下收获后的农作物不能适用本准则的计量要求,而是如前所述一律按行业既定做法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此外,我国的存货会计准则中并未出现经纪人交易商这一概念。所谓经纪人交易商是指为他人或自己的账户买卖商品的人,经纪人交易商所持有的存货主要是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出售,并从价格波动或经纪人交易商收取的保证金中获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经纪人交易商已成为当今世界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尤其在服务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有与之较为相似的商品经纪人这一概念,但商品经纪人不自备存货,对流通商品也没有实际控制权,不承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不对交易完成后的后续问题负责,不参与融资筹资活动,仅仅是作为中间商以赚取向受托人收取的佣金。这一差异与两国的经济体制息息相关。印度经济属于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人口众多,劳动力输出大,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甚至高达50%以上,经纪人交易商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应运而生且能得以迅速发展。而我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不备存货的商品经纪人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持有存货的经纪人交易商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存货确认的比较
CAS 1和Ind AS 2都将存货定义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在销售的生产过程中、或以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服务时消耗的以材料或用品的形式存在的资产,例如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等。值得注意的是,Ind AS 2 将为转售而购买和持有的货物,转售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纳入了存货范畴,而我国准则未包含土地。这一差异与两国的土地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而国家的基本性质又决定了土地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实行。印度是一个资本主义联邦制共和国,出于英国殖民地的历史影响和印度独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印度土地所有权目前存在四种权属状况:旧地、新地、政府用地和部落属地。旧地指的是印度独立之前人民自有的土地,新地则是印度独立后政府划分的土地,这两者一般能够进行买卖和流通,但新地在买卖前还需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基于这样的土地私有状况,Ind AS 2将土地纳入了存货会计处理的考虑范围之内。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国有化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有效避免土地纷争以及相关问题的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土地国有化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土地不被纳入存货的范畴非常必要且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