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吴某系亲戚、朋友,不存在矛盾或积怨。2015 年6 月12 日凌晨1 时,徐某与吴某等人一起到潮州市庵埠镇“V 吧”KTV 喝酒。其间,吴某醉酒后无故拿酒泼徐某,徐某遂走到“V 吧”外。凌晨2 时许,吴某等人喝完酒后离开“V 吧”走到停车场时,因吴某挑衅,吴某与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踢打。其间,徐某挥手打中吴某胸颈部一下,致吴某倒地且头部后枕部碰撞到地面。徐某见状即停手并蹲下去问吴某要不要回去,吴某称睡一下再走,徐某遂离开。后吴某被人送到庵埠镇安南路某出租屋睡觉。当日下午6时左右,吴某被发现死于自己的出租屋内。经鉴定,吴某系运动中的头部以后枕部为接触点与静止的钝性物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情2:一天傍晚,王某与他人靠坐在某村口小桥的栏杆边闲聊,见女青年徐某路过就言语调戏。徐某忿忿不平,遂折回进行责问,遭到王某的恶语回复,徐某一气之下扇了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用双手先后推打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正好从身后驶过的一辆卡车碰撞后倒地,头部遭后轮碾压而死。
案情3:2011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都某及其子都某乙在某市一高校宿舍区亲属家中吃过晚饭后,准备驾驶轿车回家。此时,住在这个宿舍区另一栋楼的陈大学教授恰好开车回家。 陈在宿舍区两栋楼前的十字路口停下了他的汽车,阻挡了道路的通行,都某的车辆无法驶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打斗在一起。打斗过程中,都某用拳头击打、用脚猛踹陈某头部、腹部,致鼻腔出血。后陈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都某父子一同带上警车,由陈某驾车跟随警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处理期间,陈某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鉴定,陈某患有高血压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纠纷发生后情绪过于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而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