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联系渠道,保障其理性有序的参与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实施涉及环境的行政许可或信息公开、监督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行为、强化环境保护理念等,需要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国现行法律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已有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对公众参与做出相应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列举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以第五章专门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显示国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公众的环境权益的救济进行了规定,“无救济,无权利”,法律授权特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对侵犯公众环境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公民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环境权益依法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此外,有专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范围、途径、程序及有关单位的反馈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为适应大数据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鼓励公众通过非传统的微博、微信和公众平台等途径表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