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上海考察时讲到,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做努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视为经济发展的基础, 环保督察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确立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但是,环境事故的频发,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环境保护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治理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愈发严重的事实,需要联合社会组织、公民等形成多元共治机制,赋予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商的权利机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多元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现行法律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亟需完善之处。首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属于专项立法,但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需要适时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彰显公权力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态度和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决心;其次,《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但对诉讼主体的资格要求过严,全国范围内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连续五年从事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团体实在凤毛麟角,这需要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解释及适用该项主体资格规定,以保障非政府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到环境权益救济当中;最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于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行为惩戒机制不严,仅是将该单位及其负责人失信信息列入环境信用记录,无其他否定性评价,无法对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也无法对其他建设单位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最后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形同虚设。
如“常州毒地案”。常州外国语学校自2015年9月搬入新住址后,先后有六百余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家长们怀疑与一路之隔的“常隆地块”有关,开始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应,诉诸于媒体,并采取抗议活动,2016年初,“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针对“常隆地块”上原三家化工企业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常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组织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家社会组织承担189万的诉讼费,一时间舆论哗然,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和讨论,媒体、律师、专家对案件发表意见,并对该事件的进展进行持续高度关注。两家社会组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高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判,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全程直播,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污染企业是涉案地块污染责任人,判决三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一、二审共计20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原告相关办案费用,共计46万元。两家组织在咨询了专家的研讨意见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通过该案可以发现,环保组织和公众在保护环境中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环保组织作为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一直热心于环境问题与环境治理,为公众发声,为制定环保政策献言建策。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大事,社会公众有权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环保事件中。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为非组织化公众提供了平台,微信、微博的兴起与普及适用将这个平台推向了新的高度,环境信息服务组织或公众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公益活动中。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很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公开存在缺陷。信息公开原则是落实公共参与原则的前提,我国目前有两种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一是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二是政府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对这两种公开方式的规定存在瑕疵,单位或者政府可以依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公开,导致最终公开的环境信息流于形式,无法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环境权益。其次,公众参与度不高。从主观上看,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一方面,社会公众习惯于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单向强制,行政机关拥有最终决定权,公众参与环保的知识和能力不足,存在“搭便车”心理,潜意识忽略自己在环保上能做的贡献;另一方面,自古便有“自家扫取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的处事态度,在不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无法又好又快地推动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实施。更有甚者,许多人仍然持着经济发展优先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观点,如美国人蕾切尔·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所说:“这也是一个工业主宰一切的时代,只要能赚到钱,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罕遭质疑。”从客观上看,首先,公共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成本高。地方政府政策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低,存在社情民意通道不畅通,反馈不及时、遭遇推诿责任、沟通渠道形同虚设等问题,企业更是存在环评结论部分弄虚作假,或者联系方式作假、数据造假,或者针对性差;其次,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权的损害救济没有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定操作性差,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后,环保组织资金短缺,专业人士和创新人才缺乏,政府对其缺乏有效的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同时,社会公众还存在着对政府的不信任,不想也不敢表达真实想法,虽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明确说明,公民发表意见原则上不公开其个人信息,但政府的公信力已经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