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杰弗逊说,我不相信世上有比把权力放在人民手上更安全的做法。如果我们认为人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去行使这权力,解决的办法不是把权力拿走,而是开启他们。美国是实行公众参与制度较好的国家,主要参与、监督政府部门的环保决策,规范公权力,从制度上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性,从联邦到州、郡政府部门在做出与环保有关的决策时,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并在实践中产生良好效果。
美国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制定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及《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详尽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及标准;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和程序上保障公众参与的实现。在公众参与的机构设置上,有两个机构,一是行政机构,负责执行环保决策和管理环保事务;二是公民志愿者组成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时这些民间组织起着很大的作用,收集公众意见、参与制定政府决策、监督环保政策的实施。在公众参与的程序设置上,首先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美国环境政策法》明确规定联邦部门或者机构在制定涉及公众重大环境利益的决策时,必须要事先向公众公开预决策信息,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立法建议,必须要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社会公示,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具体的公众参与计划;美国还实施产品环境信息公示制度,产品的环保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消费决定,从而激励企业升级产业结构,加强环保力度。同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发表的意见和要求,政府部门要分类整理,是否采纳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对于环境的利益相关者要进行直接沟通等;诚然,公众参与的实质不是让社会公众来决定公众环境政策,而是通过这种形式维护政策或者管理的合法性。但是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违反公众参与制度做出的行政决策或者政策,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司法审查,以救济社会公众的参与权。
国家的治理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活动,通过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民主协商来实施对环保公共事务的管理,实现环保领域的良性发展。美国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与我国的公众参与原则侧重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污染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有关专项规划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所不同,需要借鉴美国的公众参与理论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