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各商事主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权益
现阶段我国经济制度状态依然是以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此为背景可以预测必然存在商事交易主体在实践中的不平等交易竞争的可能性,要在最大限度内运用法律制度规避掉此类可能,唯有运用商事规则事先对市场进行干预,将潜在的不平等竞争地位的可能扼杀在摇篮之中,力图规避市场经济之外的因素对商事交易与经济发展的影响。保护民营企业等弱势商事主体的平等竞争权益,不仅仅是针对强势商主体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规避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而是维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也是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必经之路,《商法通则》的重要任务是使整个市场中保持各商事主体公平竞争的主体地位。基于《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已公布的草案分析,从源头保证商业市场中各商主体平等竞争的规则,破除市场经济中人们对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竞争地位的优势,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要义激活,唯有用《商法通则》进行法律构建才能达成目标。
(二)网络与科技发展背景下的商法规制
商业运营模式的剧变中,电商平台、虚拟交易的运营规模与盈利已经不亚于实体经济的常规运营模式。网络平台用户信息,集成性数据的海量产生已经对交易主义双方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各种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发出了挑战,同时新的商事主体及其存在方式和所形成的不同于传统的商事法律关系不只是一部《电子商务法》可以穷尽同时也需要《商法通则》进行规制。运用商法规则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外部经济因素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目前面对的关键问题。科技的进步使得资本流转的速度与质量都远胜以往所有时代,为了防范各种风险与扼制社会贫富差距的快速扩大,合理的商法规则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在新的营商背景下坚持商事交易中的公平与正义是《商法通则》的第一要义。商主体是创造经济财富的最重要主体,获得了多少盈利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经济风险。其权利义务构成既要符合传统也要与科技发展的新营商背景下和商主体、商行为的创新相结合,也要平衡收益与风险的权责体系。管控商业自由主义的无序发展与机会主义的盛行不失为《商法通则》应对新型商业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近年来人工智能、AI、大数据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数字化工具与机器生产日新月异,标准化的生产车间已经在深度瓦解过去的人工生产需要,取而代之的完全化无人管理与操作的生产时代已经悄然来临。科技发展带给商业经济的利好是能看到的,但需要十分警惕的是高速物流与生产加工的去人工化将原本的工作市场上的人工需求不断减少,而我国的工作岗位需求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激烈竞争态势,如何调节好商业创新与科技发展的背景下提供大量岗位给普通社会民众是一个严肃且不可回避的问题。多元化的商业实体在不断扩充,小体量的商业主体的生存空间需要法律规范的保护,不仅仅在保障国内庞大的劳动就业市场的人员需求,也是为了市民生活的高质量保证。平衡社会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将是《商法通则》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商业伦理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以区别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因为商事主体追求的核心理念即为营业,与民事主体的人生价值诉求相差甚远。良好的商业伦理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背景下,通过勇于竞争、拓宽市场、提升效率、不惧风险与困难的等内容促进商事发展。民法是以人为本的最典型法律的代表,其中的社会伦理观念贯穿始终,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要用商事伦理来进行客观评价,这就需要《商法通则》的支持,决不能照搬民法的伦理判断标准。
《民法总则》中很多只具有民法性质的调整规则不能满足对于调整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商主体的规定没有进行合理划分,体现在自然人经营主体中的个体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类商主体的营业财产没有和家庭自有财产相区分,容易造成家庭财产遭受到社会商业风险的侵袭,严重威胁了一家庭为单位的普通民事主体的权益,能对此局限性作出调整的只有《商法通则》能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