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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税收征管影响
 
更新日期:2020-07-02   来源:   浏览次数:17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税收征管取得的进步1.1电商经营者的主体登记制度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以及便民劳务

 
1、税收征管取得的进步

1.1电商经营者的主体登记制度

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以及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除外。这一主体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保障,从根源上减少了漏税电商经营者的数量,节省了征税成本。

1.2电商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并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而且还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的义务。以上相关规定为税务机关缴税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防止经营者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1.3对电商经营者的税务监管

《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商经营者税务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商经营者本身经营活动的监督,要求电商经营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电商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已知或应知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税收征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2.1跨境个人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仅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了规制,并没有对跨境个人的明确规定,个人代购、微商等借助社交软件的交易活动正是抓住这一漏洞。消费者与代购、微商之间缺乏明确的约束,极易产生销售假货、货物延迟、消费者被骗等实践。而社交软件无法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准确监督,因此对个人跨境电商的海关申报、税收和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规定。

2.2不平等市场竞争问题

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各国都采取支持鼓励的态度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中国势必要紧跟潮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由于电子商务的低登记率、低申报率、成本核定困难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了税收不遵从的“看似合理的土壤”,这已经违背了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的原则。《电子商务法》如何寻求电子商务和实体产业之间的平衡,是值得深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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