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划分为私营模式、公营模式、私营为主混合模式和公营为主混合模式,各种模式中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管和考核方式存在差别。
1. 私营模式
私营模式的运营体制下,由私营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全过程服务,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维。英国即采用这种模式。私营模式将污水处理运营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交付公司,政府不做干预。企业服务质量在独立监管机构的强有力监管下得到保障,监管机构为企业设定服务激励体制,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并将顾客满意度纳入体系中,以此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2 公营模式
公营模式的运营体制下,由公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归属地方政府,或其他代表中央政府的机构。荷兰即采用这种模式。公营模式将政府和企业分开,公有企业实行公司化运作,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企业提升运维水平。首先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设立相关监管机构,以强制性法律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同时构建完善的绩效平台,通过信息公开,将不同污水处理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对企业的改进进行追踪,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
3 私营为主混合模式
私营为主混合模式,主要指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从而获取经营权。法国即采用这种模式。在法国,政府仍然承担着污水处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由政府授权获得经营权。为强化责任,法国实行准入监管机制,企业需要在初始竞争机制中获取对设施的经营权,从而实现政府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规范管理。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严格考量污水处理企业的资质,从而选择在报价、信誉和专业技术水平上有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设施运维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固定期限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年限一般在20至30年之间,在此期限内,企业不受政府干涉,开展自主经营,而政府对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具有相应监督权。合同期满后,设施所有权交还政府所有,重新开展招投标确定运营企业。市场化竞争机制使得法国污水处理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效率等方面不断加强。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和企业双方均受合同约束,政府根据合同内容对企业开展监督考核。
4 公营为主混合模式
美国采用公营为主混合模式,其水务系统80%以上属于公有,公有企业按其所在区域接受地方监管,而私有企业则接受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美国的监管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水务管理机构,三者分工合作。其中以州为主,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跨州及公益性项目,其余联邦政府监管职责之外的职能由州政府主要负责,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地方性项目的监管。美国水事协会自1997年起组织质量服务计划的实施,成立质量服务标杆管理相关机构中心,负责对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从企业自身发展、企业经营业绩和客户关系等基本项目,以及供水业务和污水业务等专业业务服务方面展开,共设置考核指标22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