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国十条”提出“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到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相关规划,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持续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辐射面的同时对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思考。“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教育学与管理学交叉所产生的概念。根据相关学者对其意蕴的研究可知,单纯从“公共服务”某一视角来解读具有片面性,而应从从物品、利益、主体和价值四个方面解释取向来综合分析: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分别具有非排他性、公益普惠性、构建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样化的性质。但从目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教育部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后,已经在推广学前教育基本覆盖面和保证普惠性办园方向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从质量提升的角度来看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还面临不少瓶颈问题。因此就目前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内涵的综合分析来看,笔者认为,结合中共中央提出的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我国构建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应围绕三个核心进行:
精准性质定位站稳公益普惠性阵地。
对于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性质的把握,综合体现的是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导向。面对当今中国的发展成就,学前教育要想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的伟大战略,就必须牢牢把握住其核心性质和原则。建国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化改革阶段走过了坎坷的发展道路,一直以来对于其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都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尤其是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由于一些人的误解和误用,各类实力参差不齐的社会力量大举办园,造成我国学前教育质量良莠不齐和过度市场化转向,客观上造成了在“九五”“十五”期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迟滞甚至下滑的状况。而在刚结束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背景下,面向2035年我国要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就亟需对其“公益性”和“普惠性”双重性质做出明确阐释。有研究者认为,这需要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基于经济改革、文化繁荣和科技创新的立场,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设计必须围绕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为核心,坚持“相对公益”和“适度普惠”的原则,以国家强制力确保该体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这既彰显的是中共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当今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理念指导下,如何通过顶层设计让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牢牢站稳公益普惠性阵地已经刻不容缓。
合理协调主体关系实现多元化发展。
《若干意见》指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首要的两项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政府主导”。而对供给主体的更明确要求是,“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从教育治理的维度来看,教育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政府国家也包括公民社会,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既包括公共机构也包括私人机构。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就决定了教育“共治”会成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普遍要求,其本质就是多方合作解决教育问题。由此可见,要谋求教育共治,甚至实现“善治”,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多元化。而曾经“九五”“十五”时期的过度市场化现象也表明实现学前教育共治绝不能偏离政府发挥主导引领作用的轨道,必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合理参与和良性竞争的“一主多元”模式。“一主”是指政府作为核心主体,必须肩负主导责任,运用强制性权利尽最大努力根据人民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多元”则是指包括社会资本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通过市场作用来促进竞争提升质量,采取竞争性权利来预防政府的“失灵”现象。从实践来看,以社会资本和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多元主体已经在我国学前教育,尤其是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弥补财政投入不足,满足多元化需求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如何运用现代教育治理思维充分协调好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无疑是“一主多元”模式创建和健康平稳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