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对其有不同解读,高校学风,狭义上特指学生的学习风气,广义上则包括学习风气、治学风气和学术风气。本文所称学风是狭义上的,即以学生为主体,凡与学习相关,如“思想作风在业务学习上的具体体现,学习过程中所表现的精神风貌”,皆属于学风的范畴。
田永案中,法院认定,田永在校期间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之后,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主要方式,学生能否诚实地接受检验是体现学风的重要方面,田永疑似考试作弊的行为违反诚实原则,是不良学风的体现。
何小强案中,法院认定,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将大学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授予条件之一,能否达到该项标准是学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指标。经过四年学习,何小强未能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未能达到该校设定的合格的学习标准,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学习方面的不足,未能达到优良学风所应达到的标准。
甘露案中,法院认定,甘露在校期间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与田永类似,甘露因课程考试论文涉嫌抄袭,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抄袭行为是学习方面不诚信的表现,是不良学风的体现。
于艳茹案中,法院认定,于艳茹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被《国际新闻界》杂志认定为论文抄袭。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认为该文章“属于严重抄袭”,“基本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被视为严重抄袭,应给予严肃处理”。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于艳茹该篇论文涉嫌抄袭,同样属于明显违反优良学风的行为。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争议焦点全部与学风存在明显关联,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学生均有明显违背优良学风的行为或未达到优良学风标准的结果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