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要求“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2016年12月,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加强学风建设是高校人才质量培养的保障,也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指标。理论界对于学风建设存在一定争议,首先即对于建设主体,存在所谓单一主体说和多元主体说,笔者更赞同“管理者、教师、学生、教辅人员在学风建设中都有着至关重要而不可互相替代的作用。”此外,学生家长、学生实践单位等校外主体也有推进学风建设的辅助作用。根据各主体在学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的方式,可分为柔性手段和刚性手段,教师以自身优良师风为范、学生通过自我约束和彼此约束、辅导员通过思想理论教育、其他教辅人员以实际工作表现引导学风建设、管理者发布激励性制度,均属于使用柔性手段,而高校的管理者以惩罚性和不授益制度或行为推进学风建设,带有明显的刚性,属于刚性手段的使用。柔性手段与刚性手段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学风建设,其中,柔性手段带有常规性、基础性,刚性手段则带有非常规性。优良学风的建设主要依靠柔性手段,而刚性手段主要用于学风建设面临危机时,通过惩罚或不授益的方式进行维护。上述案例中,学生违背优良学风或未能达到优良学风所带来的结果,高校采用刚性手段予以惩处或不授益。那么,高校是否具有此类学风建设管理权?
现代高等学校管理普遍将自治视为一项重要原则。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所必须的,“失去了自治, 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在我国,法律法规赋予高校非常广泛的管理权限。《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对外而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对内而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所列举的权利范围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具有相当的权威。诚然,《教育法》中并未明确赋予高校学风建设管理权,但并不能据此否定高校学风建设管理权。《教育法》第29条所规定的权利中,“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法”,凡是大学章程约定的事项,在高校内部都应当遵循,换言之,通过约定高校的学风建设管理权并无不可。当然,由于学风本身内涵的宽泛性,“学风建设管理权”存在边界不清,明显模糊的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因此,不宜从该项条款中推导出高校学风建设管理权。
如前所述,所谓学风,以学生为主体,凡涉及学生学习,均与学风建设相关,《教育法》第29条所规定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是高校开展学风建设的法律依据。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在此过程中推进学风建设,对于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者,则可据此予以处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学业证书。《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据此,法律将学位授予权授权给高校,高校依法有权制定学位授予规则,决定学位授予。
综上所言,学风建设管理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力,而是通过综合行使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权、学籍管理权、奖励或处分权、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权实现学风建设的目标。据此,我国高校在学风建设方面有着广泛的自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