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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相关问题
 
更新日期:2023-10-09   来源:   浏览次数:37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继3·15曝光“饿了么”商家食品生产环境脏乱差,近期的狗肉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关注,同时暴露了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5曝光了“饿了么”平台上线的商家食品生产环境脏乱差之后不久,狗肉事件的出现再次引起了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关注。现存的平台引导商家虚假宣传,虚构营业执照,默认黑作坊入驻等问题,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电商平台的公信力以及政府的监管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敲响了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首先,地方政府作为首要监管者,未能充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受到强烈谴责[1-3];其次,电商平台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没有做到严格审核商家资质;再者,外卖商家无视《食品安全法》,违法造假,使外卖食品安全存在隐患[4-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因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查阅近些年的相关文献,可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建议政府从监管技术和监管能力两方面着手,在监管技术上,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健全相关法律体系[7-9];在监管能力上,应该加强对整个食品产业链的监管[10-11];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严格审查商家资质[12]。二是建议电商平台从监管力度和消费者维权两方面着手,在监管力度上,应该抬高准入门槛,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归属,维护消费者权益[12-13];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是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缺位及电商平台门槛过低导致网络食品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首先网络餐饮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卫生安全如何得到监管;第二,消费者食用外卖食品出现问题,应该如何维权。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外卖平台、外卖商家以及消费者应该形成何种监管模式才能有效规范市场,有力促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生产。

文章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四方互动”监管模式,规避政府监管存在的缺位、低效问题,加入了社会性监管(消费者、外卖商家、外卖平台)因素,形成四者互动的监管模式,各个监管主体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有效维护网络食品安全。并且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实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二、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的成因分析

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体系,我国政府监管普遍存在缺位、低效、不规范,再加上社会性监管不足,以及食品安全法律不能及时更新导致一系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创新监管机制,更好的监管食品安全,下面分析了我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多部门合作监管的特点,这些部门之间属于平行级别并且权责不明确,导致在安全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协调联动机制缺乏,最终可能会导致各部门间条块分割严重,无法合作监管,出现执法缺位现象。

2.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我国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对有关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市场主体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卖食品安全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餐盒的质量,食品的配送温度等;二是外卖食品安全检测不到位,主要是由于主观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食品检测的公正性难以保证;三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标准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差,安全标准短缺,外卖商家的食品生产环境脏乱差;四是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导致一些商家和平台打法律的擦边球,获取利润。这些监控手段和监管方式的的缺失,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不健全。

(二)社会性监管不足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带动网络餐饮行业发展的今天,大量的商家涌进网络餐饮平台,虽然政府监管是我国现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然而完全由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已经不太现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还必须依靠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有效维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但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政策制定到执法都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14],《食品安全法》只是笼统的涉及到公众应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但究竟如何参与没有详细阐述。

四、“四方互动”监管模式的运行机制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外卖商家、外卖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四方共同参与维护外卖食品安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最终达到博弈均衡。下面将从监管主体参与动机角度分析四个主体参与监管的必要性。

(一)政府

外卖商家和外卖平台的利润诉求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诉求一致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外卖平台常常为劣质生产商家打掩护,消费者无法完全掌握信息的状况。如果政府监管出现缺位,劣质食品生产商家就会成为市场的受益者。即使优质生产商家试图披露劣质生产商家虚假信息,但是消费者不能及时获取有效信息,而且对信息的真伪辨别因人而异,因此优质生产商家无法收回成本,最终淡出市场。所以政府监管参与在监管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从源头上监管外卖商家,打压劣质食品,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政府保障,例如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外卖平台

外卖平台作为外卖商家和消费者的桥梁,应该承担起监管职责,消费者选择外卖主要选择平台公信力,平台起不到监管职责,放任黑作坊横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影响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度,其次,平台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线明示商家相关证件,严把进入门槛和质量关。在商家和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同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平台也有责任,因此外卖餐饮平台更应该做好食品监管责任。

(三)外卖商家

外卖商家的利益诉求是寻求利润空间,影响外卖商家利润决策的因素主要包括自身竞争力和外卖平台监管、政府监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外卖平台要保证外卖商家的资质安全、生产安全和外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外卖商家行为。消费者通过货币票选来影响商家决策,当信息不完全的时候,消费者一般出于经济考虑会选择低价格的外卖,这样那些生产优质外卖的商家会逐渐亏损并最终退出市场或者为了存活生产劣质食品,从而外卖食品安全出现危机。所以外卖商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该自身负起监管职责。

(四)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外卖食品的直接接收者,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例如,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中,当生理需求得到满足时,就会追求更高的安全需求,食品安全与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作为直接面对者,应该高度重视外卖食品监管,在外卖平台对外卖商家的食品做出真实评价,积极反馈信息,与平台和商家互动,积极向政府反馈不良商户信息,提升外卖食品质量。

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互动模式就是各主体互动博弈的过程,在各方利益诉求矛盾中,达到互利共赢,“四方互动”的监管模式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共同监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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