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包括乡村精英在内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道路
现代治理理念与传统的统治观念的本质差异在于,“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组合。纵观建国后农村社会改革的历程,无论是人民公社时代的“政社合一”,还是“乡政村治”,国家行政权力始终占据中心地位,乡村精英、农民处于从属地位。从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始,到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乡村治理主体趋向多元化,乡镇政府与乡村精英在不同场域、不同事务中各自发挥特长与优势,互补不足,良性互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乡村治理中衔接和互动的不足,但只是弱化了乡村治理中的行政权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多元主体,尤其是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力度、深度仍有待提高。实现公共治理与乡村治理的有序发展,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肯定乡村精英的地位,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有效激发乡村社会内部的自主性和活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模式,走包括乡村精英在内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道路,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解决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困境的关键。
2.建立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动力激励机制
吸引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不能仅仅依靠精英的反哺和奉献意识,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利益驱动必须得到重视。解决乡村治理困境,必须赋予农民尤其是乡村精英更多的治理动力,应该有合理的制度保障乡村精英的利益。不同的乡村精英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就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充分保障乡村精英的利益和权利。一方面重视乡村精英的精神激励,通过舆论引导、正面宣传、组织认同等方式,维系乡村精英的乡村情结,拓展乡村精英成长空间,让精英获得承认和尊重、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重视乡村精英的物质激励,在经济报酬、养老保障、土地权利、医疗保险等领域的政策适度倾斜,保障乡村精英的权利和利益,吸引乡村精英扎根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3.培育乡村民间组织
改善乡村治理模式,需要培育发展乡村民间组织,为原子化的农民提供一个整合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公共平台。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乡贤理(参)事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等都是良好的乡村治理组织平台,将经济能人、乡村贤人、复员军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普通农民组织起来,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有利于乡村精英参与乡村事务治理,发挥非正式权威的影响。如以广东省云浮市为代表的“乡贤理事会”和浙江省德清县为代表的“乡贤参事会”的乡村民间组织,很好的发挥了乡村精英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越来越得到承认和推广。
4.加强制度创新,拓展乡村精英成长空间
“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没有制度规则约束的多元主体只能是虚拟的,政府要从制度上对各治理主体的地位进行规范和保障。乡村社会的急剧变迁往往使乡镇政府与乡村精英之间的权力和利益边界模糊不清,国家难以从法律制度层面做出明确界定,唯有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过程中,一些地方进行了很好的制度探索。如制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具体规则;建立乡镇政府、村两委与现代乡村组织通报协作制度,镇村定期向现代乡村组织通报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乡村精英收集和反映的意见,作为乡村治理的参考。再如,制定村民自治的具体实施办法,补充有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为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法律和制度基础。建立乡贤理(参)事会参事制度、成员履职承诺制度、乡村组织定期反馈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让乡村精英在在制度范围内为服务农村。这些既是对村民自治的规范,也是对村民自治的保障,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为政府、乡村精英、普通民众三方的有效协调和良性互动提供制度规范,推动、规范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展乡村精英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