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适用空间
 
更新日期:2020-07-13   来源:   浏览次数:17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公益与个人信息的契合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

 
 (一)“公益”与“个人信息”的契合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保护“公益”,“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公益”这一不确定性概念无论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难以界定,法国强调遵守法律就是保护公益,英美等国家却强调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 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第8页。]受制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法制语境之下的“公益”既包括国家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即“公益”指公家独占之益和社会公益,前者如我国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国家所有,后者如关乎社会公众生存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
传统观点认为个人信息蕴含人格尊严、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属于私有领域的一项利益综合体。随着大数据的兴起,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被运用于创新社会公共管理等凸显了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公共性,“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这是政府将其用于公共用途的正当基础”。“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个人信息具有公共管理价值,这与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牵涉无数多个个体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充分挖掘个人信息,寻找各个信息之间的联结点,利用相关性进行预测、管理和精准投放,社会因而快速成为一个前所未有的互联体,我们甚至可以在任何个人信息中洞察整个社会。保护个人信息绝不能仅从单一处着手,更应全面宏观并且提前介入,因为技术、算法会让人“眼界大开”且让人“应接不暇”。因而表面上看似属于单个个体的个人信息实际上有可能正是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联结点和关键所在,任何个体的个人信息其实都是流着他人和社会血液的“混血儿”,与其说个人信息是属于个体的,不如说个人信息是属于社会的,具有群体性。
进一步而言,个人信息也同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一样关乎个人、社会的健康发展。个人信息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及其享受社会福祉的权利。我们每个人之所以是一个拥有理性和人性的个体,是因为我们能依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自主行动。依据大数据等技术对海量个人信息的运用,诸多事情会按照预测好了的结果发展,我们不再是拥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和行为健康的个体,而是一台依靠计算级指令工作的不健康之“机器”。以上种种会干扰我们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行动,而这些对于民主社会至关重要。没有自由的个体,民主社会犹如一滩死水,毫无生机和活力。所以,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避免技术的过界、过度使用,个人才是拥有健康生命的精灵,社会才是饱含生机的群体。
另一方面,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还意味着我们应该有健全的“遗忘”机制。有史以来,“遗忘”就是常态,而“记得”才是例外,所以人类拼命追求“记住”。“记住”的能力对社会而言非常重要,犹如《权力的游戏》中“夜王”摧毁人类世界的关键就是杀害人类记忆的“王者”布兰·史塔克一样。但是,“遗忘”对整个社会也至关重要。因为没有遗忘也就再也没有宽恕。“完美记忆”会引发“寒蝉效应”,改变我们的言行举止。“不再遗忘”的可能影响,绝不只是玷污了我们长时间建立和维护的名声;如果“现在”永远无法摆脱“过去”的纠缠——不管是不是违法活动,我们的思想和决策怎么可能不受影响?有了完美的记忆力,会不会让人再也无法原谅自己、或是原谅他人?“遗忘”对于人类的决策行为十分重要,能让人及时采取行动——因为我们虽然从过去学到教训,但并不全然受到束缚。而如果有了“完美记忆”,反而可能让人失去一项重要的能力:活在当下、依当下而行事的能力。一旦我们有了“完美记忆”,就会失去归纳、抽象思考的能力,陷入过去的种种细节而无法脱身。“遗忘”并不只是纯属个人的特质和行为,社会也会有遗忘的机制,让犯错误的人能有第二次机会。计算机、大数据之下全面完善的数位记忆即“完美记忆”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力和及时采取行动的能力,并让人类失去改变、发展和学习的机会,使我们只能无奈地一直来回于两个同样令人不安的选项:摆脱不了的过去,或是僵化冷漠的现在。虽然我们不喜欢忘东西,但“遗忘”这件事其实深植于人性,是心灵运作的方式。“遗忘”可以看作不是对人类的不幸限制,而是可以帮助人们滤除即将来临的感官泛滥并因此而允许的必要的智力活动。“遗忘”非但不是恼人的瑕疵,反而是救命的优势。我们要先能“遗忘”,才能重新自由的整合归纳和推理,还有最重要的行动。因此,只有一定程度上“遗忘”个人信息而不是像计算级那样永远“记住”是我们个体和社会健康有序的有效机制。换言之,保护“个人信息”就是在保护“公益”。
此外,在个人信息商用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往往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相重叠。“个人信息”是“消费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的保护义务。“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公益”,正如首例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案中所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多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与信息泄露相伴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这一类型。换言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同时也可能是“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前述个人信息此一特殊“公益”的独立价值,况且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能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至少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无能为力。“个人信息”理应作为一项特殊独立的“公益”被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是对公益诉讼类型中“等”字的扩充,是对“公益”的拓展。,“个人信息”不仅属于“公益”,还属于“法定公益”。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适用空间

下一篇: 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适用空间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