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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范围界定
 
更新日期:2020-07-14   来源:   浏览次数:13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数字经济,是一个新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与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分享经济、虚拟经济、互联网经济等一些应用信息通讯技术的经济形态既有联系又不完

 
 数字经济,是一个新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与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分享经济、虚拟经济、互联网经济等一些应用信息通讯技术的经济形态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因此,要准确界定数字经济的统计范畴,必须先厘清各种经济形态。
信息经济,也称资讯经济,也称IT经济,它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物质基础,基于信息、知识、智力的一种新型经济。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关键是创新能力,知识经济的突出特征有两大特点:首先,先决条件是人的素质和技能;其次,基础是研究开发,核心是信息与通信技术,主角是服务。因此,知识经济,集中突出人的智能。
分享经济,是将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通过平台化达到供需匹配,以新形态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虚拟经济,是相对实体经济而言的,它是用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并以信息技术为工具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金融业的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也包括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艺术品收藏等。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总和。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交易行为大多直接在网上进行。
以上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分享经济、虚拟经济、互联网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数字经济在不同视角下的经济形态。
那么,什么是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在我国虽然年轻,但数字经济提法在发达国家由来已久。只是至今仍没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唐·塔普斯科特。1994年,数字经济刚蓬勃出现时,唐·塔普斯科特就出版了专著《数字经济》(近年又出版了《区块链革命》、《维基经济学:大规模协作如何改变一切》、《范式转移》等著作),唐·塔普斯科特被称为“数字经济之父”。之后,伴随着美国大学教授西班牙人曼纽尔·卡斯特尔于1996年出版的《信息时代:经济、社会和文化》和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等著作的出版和畅销,数字经济概念逐渐在世界流行,并以极快速度和极强力度闯进普通人的视野和生活。但数字经济的内涵和外沿仍然没有统一的界定。
当下,学者们通常认为:数字经济,可以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其中,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基础部分,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业等;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融合部分,它是指由于应用数字技术提升了传统产业生产数量和生产效率,新增产出部分。而中国信通院2019年4月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将数字经济由“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扩展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即将数字经济由“两化”扩展到“三化”。
综上,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数字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数字经济使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之间以网络以数字化进行交易、沟通和管理。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技术创新,关键是资源整合;简言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技术、高效率平台、大规模生产、个性化服务、数字化治理为特征的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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