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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命令的三大原则
 
更新日期:2020-07-15   来源:   浏览次数:38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提出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道德原则。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在这两条原则中,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坚守诚信都被看作是一种道德

 
 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提出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道德原则。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在这两条原则中,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坚守诚信都被看作是一种道德,是值得被称赞的。但更深刻的来看不要骗人的动机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看重的是讲诚信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不要自杀也仅仅承担对作为人的本能“生”的一种消极义务。这两个道德原则都无法被普遍化而成为一条自然法则。因为康德作为一个动机论者讨论道德原则都是出自我们人的动机,而动机中含有感情因素,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目的等动机为自己设定一些原则,而这些动机是看似高尚却不道德。因此康德提出了第一条道德原则:“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也就说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这两条原则如果将它们普遍化,那么这将面临无法调和的矛盾并会被完全取消,是不符合逻辑的。例如不要骗人,如果每个人都遵循不要骗人这一条原则,那么这个世界上骗人的这个行为就会消失,不要骗人作为一条普遍法则便被取消了。再从另一面讲,如果人人都骗人也就不会有人再会去相信另一个人,骗人行为也不再有意义。不要自杀也可以类推,如果每一个自杀了,人就不存在了,那么不要自杀这个原则也就自我消解了。因此康德认为这些看似为自然法则的原则是不稳定的,这些通俗的道德需要一个普遍性的永久性的先天根据,即道德原则后面的道德律。
康德对于自由意志提出的一个条件就是把意志作为意志来规定,即只需要以自己本身为前提,意识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在康德那里,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普遍目的,是拥有绝对的价值的客观目的,也即是人格。这样就引入了康德的第二条道德原则:“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总结来说便是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而且是把自身和他人都当作目的。例如还是不要骗人这个例子,我们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而不是以帮助别人说辞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康德的所有哲学落脚点都在于人,且对人格十分重视,在他看来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普遍目的,是拥有绝对的价值的客观目的,也即是人格。无论是谁,什么样的人格都应该被尊重,纳入道德应该保护的领域。不要骗人旨在不要把别人的人格作为一种工具,不要自杀旨在不要把自己的人格作为一种工具。人及一切有理性者自身就是目的,这个原则是普遍的,并不是出于经验而是出于纯粹理性,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它已经上升为一种普遍法则。这时候第三个道德原则被提出:“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即意志自由,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当以德性立法时,一切质料具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消极理解的自由,而纯粹的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是积极理解的自由,即自由的自律。”通俗来讲自律是自我规定可以做什么,要做什么;而他律约束的是不能做什么以及他人权利不被侵犯。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在自律前提下所设定的法,它以人为目的而广泛有效,也就达到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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