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安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运作不规范、风险较大
民间借贷双方基本源于“熟人经济网络”联系,双方之间主要依靠所谓的“诚信”、“担保人”等予以维系,对于借贷的良性运转控制力度显然是不足的;再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以经常以“熟悉程度”以及需求方的“迫切度”决定利率,这就导致所谓的高利贷产生。其因高利率的强大“卖点”,使得农村许多的闲散资金怠于将钱放入到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而是转投到民间金融机构中,这给正规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对农村中小信贷机构造成严重的打击,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的稳定运行2。
2.形式多样化,合法性低
民间金融借贷具有非正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缺乏完善的风控机制,极容易引发风险失控,主要体现:一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民间闲散资金大量流入民间金融市场,影响了正规金融的正常吸储,但民间金融的基本性借贷服务,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或是个人来说是则是“雪中送炭”。二是一些人利用自身符合银行信贷资格的便利条件,从银行“套取”低息资金,后将资金高息转贷,从中赚取利息差,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金融信贷市场的正常运行。三是民间金融机构以合法的名义掩盖违法行为,向社会提供高利贷、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及信用卡套现等服务,且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规范的合同或凭证,手续过于简单。四是由于对民间金融市场引导、监管,社会法制、政策宣传不到位,多数人对受保护的利率范围以及合法计息方式不了解,因而在借贷凭证中未标明或无效标明,使得出借方的利益受损,进而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甚至酿成祸患。
3.人员流动频繁和信息获取不对称
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口的频繁流动,借贷双方不再仅限于亲朋好友或是邻里乡亲之间,而是逐步专业化、市场化,有相关的中介(如“会头”、管理员)吸收民间资本,专门的信贷人员、催收人员执行借贷款项的发放、回收等;有些中介主要以获得介绍费为主,为借贷双方创造机会,而有些中介以“基金会”、“标会”等方式将民众资金聚集在一起,再通过“互助”、“投标”等方式转借给需要资金的借款方,从中获取差利。如南安市外来人口及外出人口比重偏高,民间借贷因人员流动频繁,缺乏对借贷人员的信息收集,且借贷时未出具有效合法的凭证,当发生纠纷时因信息缺失而导致出借方利益受损;故而近年来当地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近四成因信息不对称,无法成功送达而进入公告程序,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使出借方资金无法回笼。
4.民间借贷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
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偏差:一是民间金融活动以高利率回报为“诱点”,吸引民众将闲散资金直接流入民间金融市场,造成市场金融信号失真,这就直接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量的控制,影响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二是民间资金大量“体外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给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3,容易引发金融决策失效或是引发严重的经济危机;三是民间资本的自我流转,无法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将资金引入重要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容易造成盲目投资,不利于产业升级和企业优化,同时又因为资金的附加利率,使得企业背负更多的生产成本压力,容易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投机”,无法提高生产力,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民间金融借贷乱象问题的原因分析
1.金融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在传统金融领域,存在各式的套利现象,部分金融产品信息不公开、销售形式不透明、销售渠道交杂等问题大量存在:一是规避监管政策,通过支付较低的过桥管理费为代价,提供资金转移渠道,拉长资金链,将资金投向限制性、禁止性领域,或者投向难以融资的企业;二是虚假改变存贷款规模,将性质不同的一般性存款违规转化为理财资金,虚构各类监管指标达标的假象,进而导致监管政策变成“一纸空文”;使得资金在金融领域虚假流转,制造金融交易虚假繁荣,不断集聚金融风险,金融泡沫不断膨大4;更有甚者利用“一夜暴富”的心理,通过庞氏骗局等手段非法吸收民众资金,这些非法集资、“套路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行为,激发社会隐患,影响极其恶劣。同时由于金融业务繁多,监管部门因为没有明文授权或是交叉监管,统筹协调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区”。
2.银行信贷等正规金融借贷门槛高
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青睐于大企业或者是能够提供足够抵押担保或是高信用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中小微企业或是个人信贷的审查往往十分谨慎,大部分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审查较严,企业被要求提供更多的增信担保或者抵押担保,而对于个人借贷则需要提供工作证明、纳税证明、住房情况、征信报告、抵押物或是多人互保等。通过基本信息审查后,相关的贷款利率及上浮基准利率比例较高,还款期限短,制约条件苛刻,且企业在接受银行较高利率贷款的同时,可能还需要接受银行给出的附加条件,致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