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与使用的实践成果。在地方实践中,地方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方式,为今后资金管理进行的有益探索,但是也显现出一些困境。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适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中提出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专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云南省昆明市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主要依据的是 2010 年通过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要指出的是,该办法第5条规定了救济资金的管理方式,即由昆明市环保局对救济资金统一管理,市审计局对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抽查监督。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和市政府联合出台了《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办法》,《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是环保公益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并由无锡市中院统一收缴,市财政专户统一支出管理。江苏省泰州市制订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规定了资金管理与使用相关事宜,泰州市的规定与无锡市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但亦有出彩之处。在其第七条公开了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通过这种形式募集社会公众的捐款并接受监督。浙江省绍兴市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主要依据的是《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由绍兴市环保部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三大职责。
从各地方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来看,损害赔偿金的用途是用于环境修复。但是,每一笔赔偿金仅限用于某一具体案件中确定的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修复。如果针对某一特定区域的环境修复之后,剩余的资金就会纳进统收统支,不会用于其他地方的环境修复,不利于从最大程度上对环境进行修复。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多方面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所以损害赔偿金应该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跨地区利用,充分利用资金,保持环境总体平衡。从专门的基金中支取相应的费用,可以更早地进行环境修复工作,避免损害进一步扩散,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