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经验
双重股权结构发源于美国家族式企业。1898年,International Silver公司率先发行了无投票权股票。1925年道奇兄弟公司,公开发行无表决权的A股和有表决权的B股,并将公司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美国的科技公司巨头Google、Facebook均采用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除美国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多数国家均允许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2012年英国曼切斯特联队打算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因受制于新加坡公司法的上市规则,最终转赴NYSE上市。2018年6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正式出台建立双重股权架构的上市规则修正案,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在新交所上市。以上的国外经验表明,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在证券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
(二)港交所双重股权结构适用概况
1987年之前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没有禁止双重股权结构,但鲜有采用者。1987年3、4月间,怡和洋行、长江实业和记黄埔三家因准备发行具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股票,引发了股市震荡,故于1989年修改上市规则,禁止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2013年阿里巴巴申请在香港上市,因股权结构使用限制,未获准许,最终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这一事件给香港股市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基于此事件,以及近几年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港交所于2018年4月30日选择在主板正式发布实施“同股不同权”的上市规则。
小米成为首个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小米创始人雷军以持有较少数额的股份获得较高的投票权,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免受淘汰机制的约束。美团于2018年9月20日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港交所申请上市。通过章程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东的特权使用范围,运用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体现对普通投票权股东利益的保护。2019年11月25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获准上市,再次回归香港上市对于阿里巴巴企业来说是一件里程碑的事件,是推进全球化战略的重要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