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释妇女消费独立这个概念之前,需要提到一个重要概念:妇女经济独立。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但二者的含义却完全不同。本文参考结合既有研究,将妇女经济独立定义为妇女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经济需求方面自给自足不依靠任何人。之前对于妇女的研究多数采用的是经济独立这个概念,本研究将以妇女消费独立取代妇女经济独立。妇女消费独立指的是妇女以家庭为背景,在消费方面所体现的不依附、不隶属,完全自主自由决策的权力,家庭消费的分配、消费类目的结构比例遵从妇女的意愿,且其消费主要用于满足自身与家庭的需求。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妇女消费独立强调的是妇女消费自由自主的权力,妇女经济独立是消费独立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妇女消费独立建立的前提并不完全以妇女经济独立为条件,而是强调在家庭婚姻状况下,妇女具有独立自主的消费购买决策权。同时妇女经济独立性与妇女消费独立性也非正相关关系,即妇女经济独立性高不代表其消费独立性高,妇女经济独立性低也不代表消费独立性低,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在形形色色的家庭关系中,妇女消费的独立性更能反映其扮演的真实家庭角色,对于婚姻状况研究也更有意义,在此对于妇女消费独立的研究仍需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影响家庭婚姻中妇女消费独立的因素有哪些?
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妇女消费独立的权力的实现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内部影响因素来看,主要包括:妇女自身的性格、年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文化教育程度、收入来源等;外在因素分别来自家庭和社会,家庭因素主要体现在妇女的原生与新生家庭成员的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社会因素主要指妇女所处的社会角色与地位、社会舆论影响以及参照群体的影响等。
2.家庭关系中妇女消费独立的真正诉求是什么?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巴里·施瓦茨,擅长于将心理学洞察力应用于经济学、决策学中,他的《选择的悖论》当中提到了自由权的问题,他认为自由与自主对主观幸福感至关重要,而要获得两者拥有选择的机会是关键,选择有一个明确而强大的工具价值,让人们获得自己生活中的所需所想,有些需求是共通的,比如食物居所,医疗保健,社会支持和教育等,但大部分的需求都是非常个性化的。选择可以让每一个人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追求那些能够满足自己喜好之物做自己爱做的事情。如果放弃自主权,整个社会生活将面目全非。因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主观幸福感往往受到自由与自主权的影响,消费独立很大程度可以为妇女带来婚姻幸福感,既有研究表明,个人消费自由权对家庭地位满意度有较大的直接影响。当然,妇女争取消费独立的诉求并不是简单的愉悦自己,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更多时候是对家庭情感的诉求,想要通过这样的选择自主权体现家庭关系中的被爱与被尊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