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各地方信用法规和标准、联合奖惩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落地、各城市个人信用评分等。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尚需完善的地方,从技术应用层面上分析可总结归纳为以下三点:
1 信用数据收集机制不健全
社会信用数据涉及金融、经贸、财税、工商、公安、海关、司法、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和住房等一系列行业。目前,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覆盖了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数据外,其他行业的信用数据收集机制尚不完善,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信用数据维度不足。各行业信用数据基本只局限于执法信息层面,信用信息数据涵盖范围有限。数据维度的不足,导致部分行业不能充分利用目前所获得的信用信息。
二是信用数据共享程度不高。信用数据分散在各行业,互相割裂垄断,“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信用数据的共享效率直接影响社会大众获取信用信息的便捷性,继而影响各类信用服务的完整性和便捷度。
三是信用数据共享不同步。例如失信主体在地市层面进行了信用修复,但中央层面或其他地市未及时同步更新其信用修复信息。这就造成各地数据不统一,导致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服务错乱。
2. 信用数据安全及加密机制不完善
信用数据涵盖大量金融、行政管理、个人等隐私信息,保障数据安全成为重中之重。即便是将信用数据做成信用产品或服务,隐私及加密策略也是必不可少的。何人可见,何时可见,以何方式可见,目前均尚未有完善的、通用的、统一的解决方案。
3 各地信用应用措施标准不统一
信用数据的应用,需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提出应用措施。但目前各地信用应用措施标准不一致,例如在联合奖惩落地实施上,不同地区对联合奖惩的措施不尽相同。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全国没有一套普适的规章制度,还在于没有充分地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