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理论原属于经济学中的概念,可用于考察政府与市场间的职责关系。公共产品指具有两大基本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与之相反的则是私人产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间的范畴属于准公共产品,其特征为消费的不完全竞争性、受益的不完全排他性。
我国的学前特殊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较于目前国情而言,学前特殊教育具备消费的不完全竞争性。学前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方式包括进入特殊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的融合班级、普通幼儿园附设的特教班。一方面,普通幼儿园的融合班每增加一名特殊儿童,幼儿园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成本均会大幅度提高,甚至在人员过多增加或院校资源未筹备完善的情况下会产生边际拥挤的现象,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但对进入特殊学校、普通幼儿园附设的学前班的特殊儿童而言,增加或减少部分消费者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受教育质量,消费的非竞争性表现明显,因而学前特殊教育具有消费的不完全竞争性。另一方面,学前特殊儿童接受教育需交纳学费,“谁受益、谁付费”,“医教结合”背景下所产生的教育成本较高,受益排他性极强。但学前时期是特殊儿童接受治疗、教育的黄金时期,教育所起的功能补偿效果最强,投资学前特殊教育会对特殊儿童个体、家庭及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公益及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受益非排他性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此学前特殊教育受益的不完全排他性显著。
近年来,部分学者认为特殊教育与伦理道德、人权等文化密切挂钩,特殊群体的教育公平与否已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实力发展的标准,因此提出应将特殊教育归属为纯公共产品,使其成为免费教育。相比较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学前特殊教育属性更趋近于纯公共产品。以上结论决定了学前特殊教育是社会共同需要的产物,具有产品需要的公共性与产品供给的公共性,政府是推进学前特殊教育公平发展的主导者,理应承担合理、公平分配教育权利与教育资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