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的管理是多方参与的。在政治体制上,美国实行地方分权,与之相适应的,高校也实行地方分权的管理体制。因此就形成了国家干预、地方分权、学校自治三者相互依存和统一的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管理体制。
1政府干预少,地方统管
与其他国家情况不同,美国的高等院校很少受到政府监督管制。在法国或德国这样的国家,绝大部分的高等教育机构都被认为是国家的官方部门。教师隶属于公务员,行政运营及财政情况都在政府的监督管控之下。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立法、直接或间接资助以及通过各种社会团体的非政府机构实施对高等教育进行调控和干预这三种常用的手段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控制与调节。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高等教育不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而是将权力分散,由各州及地方政府统管。而又由于各州高等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类型、性质及传统等原因,各州对于学校的管理力度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州设立统一机构管理全州高等教育,二是按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层次分类管理,三是州教育局只负责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各校的独立性。
2大学权力自主,科学管理
美国高等院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和独立性,而且权力很大,独立性很强。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教授的聘任、学生的招收、专业的调整、课程的设置、财政的开支、经费的筹措等方面。但是这种自主权利并不等同于校长独裁,由于美国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是在董事会领导之下进行的,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是教育界之外的各界人士,这样有益于有效地汇集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这样可以确保高等院校在办学运作过程中的一切决策可以趋于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