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科研诚信的界定分正面含义与负面含义两种类型,其中,正面含义带有对从事科学活动的科研工作者们积极的、良好的愿景,称之为科研诚信;负面含义指违犯科研诚信的行为,则明显带有批判、否定的语气,称之为科学不端行为。由科技部牵头,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等10个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对科研诚信定义为: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建设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形成良好自主创新能力环境、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一五”以来,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在工作机制、流程管理、监督机制、惩戒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和2006年科技部先后制订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界定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六种表现形式,以及查处程序与处罚措施,并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在申请项目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2009年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对科研诚信的法治和规范建设、管理制度、诚信教育、监督和惩戒机制等作出规定,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科研诚信工作的重要指导。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提出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 将严重科学不端行为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申请的重要决策依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从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监督机制、实行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诚信自律等方面对优化学术诚信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科技部等15 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不同责任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对数据库记录信息、责任主体限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记录和惩戒提供了制度依据。
然而,近年来违反科研诚信的事件仍旧频发,日趋严重的科研诚信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毒瘤,不仅使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受损,也给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2018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制定对科学不端行为“零容忍”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夯实我国科研诚信基础。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全流程管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可以说,我国科研诚信体系的建立历经十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在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格局初步形成,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框架基本建立。2018年1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并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制订了43项惩戒措施,实现了全国与地区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提高了震慑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