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起源
退休制度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的退休制度被称为“致仕”,“致其所掌之事于君而告老”(《礼记·曲礼》郑玄注),也就是交还其官职,退休养老。早期的退休制度主要适用于当时的官员,普通民众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工坊式生产,因此并不存在一般现代社会意义上的退休制度。因此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致仕,还禄位于君”的说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早期的社会福利制度的产生是早于退休制度的。在早期还没有严格意义的“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概念的时候,氏族部落之间为了共生已经产生社会福利制度的雏形。如《礼记·礼运》中,孔子有一段著名的关于“大同”和“小康”的论述:“……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在远古社会时期,人类先民的主要生存问题是面对自然条件的挑战,因此,贤者与智者的首要任务就是竭尽全力保障人们免受自然灾害的困扰,这是最早期人们关于社会福利需求的雏形。这一史实值得我们注意,退休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产生源头是不一致的,这对于我们之后需要探讨的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功能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现代退休制度的形成是伴随社会现代化生产与专业化分工而诞生的。生产资料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相分离,生产工具转变为大工业化机器作业,生产关系亦随之转变。这种转变的后果就是打破传统社会的家庭手工作坊的小单位生产方式,继而形成行业板块与专业性生产,由此人们逐渐进入社会化生产而脱离家庭工坊。工业社会将社会最小单元由原来的家庭变为个人,曾经以家庭(或者氏族)为单位的生产方式是将个人的劳动创造价值与福利保障成本全部锁定在家庭范围内的,但是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导致个人福利保障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这种转变是现代社会福利保障主要形式的形成基础,也直接决定了社会福利保障的宗旨。
(二)“权”“义”辨析
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就是社会生产主体本身,二者具有同一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同一性只是责任主体的同一性,并不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同一性。退休制度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从一开始的产生渊源就是泾渭分明的,二者的功能价值不可混同。今天多数持退休属于一种义务观点的学者,多数以现有养老金领取年龄与退休年龄混同的制度设计为依托,认为社会性生产关系的更迭和维持是以强制性退休制度设计为依托的。作者认为此种观点似有不妥。现有退休制度设计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将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年龄混同的做法显然已经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中的逻辑混乱:
首先,退休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得以确立是基于一个最基本的自然事实:每一个自然人必须在某个时间点在某种原因的驱使之下停止工作、退出生产关系,这是在每一个人一生中必然会发生的一个事实。制度化的退休设计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之后得以建立起来的,退休制度设计本身所考虑的最主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素就是自然人的寿命问题,这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渊基础完全不一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源较早,但是现代国家的福利制度是一个相当庞杂的问题,福利制度是必须惠及每一个社会主体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群体有所侧重的制度设计,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直接与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相联结,福利制度是完全需要依靠国家公共力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网格,它主要依靠公共财政的支持。因此,退休与社会保障制度分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社会问题,它们有重叠与相互涵盖的内容,但是不具有必然的前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