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完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当下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内容分散,区域性差异大,没有统一规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缺失健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就无法可依。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当着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程序,增强农民征地的公开性、透明性。城市化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国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被征地而导致农民的权益受损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在制度上建立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衔接程序,完善监督监管体制机制,确保失地农民的参与权,切实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完整的执行模式和救济途径。
(二)完善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参保的机制
根据社会保障法应然的基本性质和原则,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要建立普惠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因地制宜的失地农民最低社会保障机制、人人平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机制、保障基本生活和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结合失地农民市民化的理念,笔者认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应当让失地农民可以原有农村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继续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其次是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转接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转接问题化解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征收补偿程序
最基本的征收补偿,就是付给被征地农民经济补偿,但是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再通过土地获得生活保障,帮助失地农民市民化、自力更生才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因此应当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入手,不仅要给予经济补偿,还要助力失地农民融入市民社会。有学者提出可以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社区化服务,以保障失地农民可以获得持续的发展能力。笔者认为对完全依赖于土地保障的失地农民可以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失地农民人力资源分配系统,引导其加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生产,促使其具有持续保障自身基本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