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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的监管与促进路径分析
 
更新日期:2020-08-10   来源:   浏览次数:24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电子商务数据共享的路径与监管功能分析1.电子商务数据外部共享的监管功能。电子商务数据的外部共享是指电子商务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平台的应用和传

 
 (一)电子商务数据共享的路径与监管功能分析
1.电子商务数据外部共享的监管功能。电子商务数据的外部共享是指电子商务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平台的应用和传播,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监督管理部门、购买者的共享。通过数据共享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追溯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甚或可以达到有学者所说的简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程序的程度,“经营者从事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将自然人经核验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税务登记证、网络店铺网址、网络店铺名称等材料提交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备案”的程度。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以没有地域限制的电子网络为联结纽带,电子商务经营者遍布全国,甚至跨境电子商务也正在逐渐兴起壮大。这种不受地域限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按地域分化管理,才能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有效有序行使监督管理权,并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成果惠及当地且最终惠及全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这种地域分化管理的路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构所在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并由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建立所辖地区的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本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据信息,并与税务机关、物价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建立联接机制,且实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相应的数据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并将其纳入国家的整体经济管理轨道。
2.电子商务数据的内部即时共享。电子商务数据的内部即时共享是为了减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盲区,降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并确定两者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分担界限。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平台经营者通过即时掌握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或服务发生的数据信息与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数据共享即时性目标的达成主要依赖于监管技术的精敏和恪尽职守,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是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的首选,电子商务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线上交易平台,因而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必要时承担连带责任是保护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必须措施。当《电子商务法》第38条和第45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平台经营者的知情权如何实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45条规定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数据信息的核验、更新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缓解,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服务保障人身安全的监管,例如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购的餐饮外卖等因食品中毒引起的纠纷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或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的确定。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或服务信息是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基础条件,但是这种知情权的实现仅仅依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交易或服务的发生的数据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准确掌握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如果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确实无法完全实现,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通报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没有履行信息通报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结合平台内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将其不良信誉记录作为准入、剔除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依据,并在平台内经营者的首页公示平台内经营者的不良信誉记录,作为公众选择平台内经营者的参照。所以,不良信誉记录的即时共享也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瞒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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