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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内涵及形成原因
 
更新日期:2020-08-11   来源:   浏览次数:42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内涵界定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目前学界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其作出准确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曾对其进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内涵界定
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目前学界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其作出准确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的学者根据宅基地空闲的时间来划分是否属于闲置宅基地,认为连续空置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即为闲置宅基地;有的学者则根据宅基地的效能能否被体现来区分是否属于闲置宅基地,将其分为长期闲置和面积超标闲置两类。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界定应包括广义的闲置与狭义的闲置。广义的闲置是不单指宅基地本身的空置、废弃,还应包括其附属物,是一种既有物体的全面闲置状态;狭义的闲置仅仅指宅基地面上被搁置,即宅基地面上无任何物体,未作任何用途而被抛弃的状态,是一种物理层面上的闲置。
综上,我认为应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定义为: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中在一定期限内因各种原因未被利用或未充分利用而无法发挥应有效能的宅基地及其宅基地附属物。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宅基地本身的闲置,一方面指宅基地未以任何形式被利用,另一方面指占用农田、林地等超出当地划定标准的超标宅基地,超标宅基地并不必然导致闲置宅基地,只有在其未被充分利用时才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如若为了城乡融合发展而将其进行合理充分的利用则不属于闲置宅基地;二是宅基地上附属建筑的闲置,主要包括一户多宅造成的多余宅基地、拆旧建新形成的废弃宅基地以及建造房屋超出标准的超标宅基地;三是超出利用期限的宅基地,宅基地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证农民的指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成住宅且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形成原因
近年来,我国闲置宅基地的问题日益突出,而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的原因有许多,主要体现在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
1.经济原因:城镇化的推进导致大批劳动力外流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源终是建立在经济之上的,因此我国日益加剧的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也与之加快,与此伴随的是城乡差距日益拉大,这就使得农村大量的人口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条件、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以及更健全的医疗保障而选择向城市迁移,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被季节性闲置或者长期闲置。
2.历史原因:宅基地制度自身的无偿性和福利性
由于宅基地长期担任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角色,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色彩,因此具有取得资格的主体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且无期限的使用,长此以往,就使得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固化,导致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超额占用,再加之不能在市场上随意的被流通,故而也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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