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院校教育理念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安教育多为行业办学,强调公安业务教育,形成了“以公安教育为主体,以法学教育为补充的”的教育理念。同时行业办学也就意味着行政办学,公安行政办学在“急功近利”、“以行业自身为中心”的思想影响下,将公安业务的应知、应会知识技能视为理所应当的重中之重,通识教育、法学教育被当成公安业务教育极为不重要的辅助。这种理念不仅导致公安法学这一公安教育的基石被忽视,而且导致仅有的公安法学教学内容被不当取舍:重视作为管理(治理)手段和依据的内容;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的内容;重视实体内容,轻程序和价值内容。受到这种教育的学生在职业活动中自然而然将自己视为“专政工具”、“刀把子”,只懂得运用权力、不懂得追求真理,更不知道尊重他人。就像杨振山教授所说:现在大家批评警察素质低,警察素质在根本上低在什么地方,不是他的装备,不是他的侦讯手段,也不是他的学历不高,而是他的观念,这是最重要的。重公安业务知识、轻法律基础的理念与法治国家和公安法治化建设的理念相悖,必然成为公安法治化建设的绊脚石。同时,从学生个人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教育会使学生的意识落后于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在职业生涯中容易遇到瓶颈,且发展后劲不足。
(二)公安法学教育的定位的问题
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目的定位是”应用”,这一点毋庸置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目标问题,才能以其作为一个标尺,来衡量现有的法学教育到底有哪些缺陷、应当如何改进。”目前,法学界的研究认为,审判是一个国家法律事务的“核心”,很多法学院实际上是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培养“法官职业人才”,因此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多是围绕审判业务展开,注重对学生完整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和法律解释能力的培养。公安法学教育与法学教育有天然的近亲缘关系,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定位也应着眼于应用,这一点基本上能达成共识,但是,对其目标定位的认识却较为混乱,有学者认为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大基本职能的实现;也有学者认为是现代警察执法的核心法律素质;还有学者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公安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发展”等等,这些观点没能准确理解教育目标的含义。不将“培养什么人”作为教育目标的应有含义,也就无从进行下一步“培养的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能力”的理解,从而导致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失去作为一个标尺衡量教育质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