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教育 » 正文
革新公安院校的教育理念、重塑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
 
更新日期:2020-08-13   来源:   浏览次数:16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周恩来总理曾做过和平时期的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经典论断。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重要性和职能担当,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公安部

 
 周恩来总理曾做过“和平时期的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经典论断。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重要性和职能担当,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公安部提出了法治公安建设的口号。2019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强调,要着力提升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加强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而法治思维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需要认真刻苦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应用能力训练。公安院校作为公安相关理论的科研基地和公安人民警察的主要输出地,理应将法治公安建设的理论支撑做为科研重点,将公安法学知识作为教学重点,摒弃以往过分注重业务技能的急功近利的做法,确立法律至上的教育理念,营造法律文化和公安文化并重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学生打牢法律基础。
教育的目标应理解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一直以来,法学教育界对“什么样的法律人”有不同认识,但是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意见逐渐统一:本科法学教育是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公安教育是为了培养公安人民警察,而公安人民警察职业是法律职业,那么,公安教育的目标在现阶段是否可以定义为:“具有公安业务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什么说“现阶段”呢?因为教育目标的设定、教育目标的内涵都是历史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有所不同,院校培养的重点也就应该有所侧重,在阶级斗争为主的年代,公安教育培养“刀把子”、“专政工具”是时代所需;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公安人民警察维护社会稳定的业务技术和能力是培养重点,而在法治国家和法治公安建设的新时代,法律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出来,公安教育也应随之转换理念,修正教育目标,将法律应用能力作为公安人民警察的基础职业能力。公安法学教育是公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就应该与公安教育的目标保持一致,也即:“具有公安业务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革新公安院校的教育理念、重塑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

下一篇: 革新公安院校的教育理念、重塑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