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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研发创新信息支撑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更新日期:2020-08-21   来源:   浏览次数:31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已规划或建设了一批医药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如中医药抗病毒经典方药的数据挖掘与信息平台、基于凌一揆的中医药传承信息平台、失眠症中医药信

 
 当前,我国已规划或建设了一批医药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如中医药抗病毒经典方药的数据挖掘与信息平台、基于凌一揆的中医药传承信息平台、失眠症中医药信息平台、广西中药信息资源网络平台、面向河南省农村地区的中医药信息服务平台等。这些平台为加强我国医药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思路和经验借鉴。然而,通过文献分析发现,针对这类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却严重不足,已有的研究也较为滞后。
中医药研发创新信息支撑服务平台是由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电子科技大学和万方数据共同建设的面向中医药科研的信息服务平台,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引用和分析,主要利用期刊文献信息、专利文献信息等资源,同时整合社会公众信息、自有文献信息,通过文献挖掘、文献漫游等,跟踪世界先进的医药科技水平,反映科技现状,分析学科动态和学术热点,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和知识服务。该平台提供的信息,许多来自于他人的科研成果,受著作权保护。本文以此平台为例,就如何通过内容选择、链接设置、开通知识产权渠道等,加强信息资源建设,对构建医药健康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进行探讨。
1正确选择数据和信息
数据和信息是中医药研发创新信息支撑服务平台的基础,也是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在这个平台上,数据和信息可以体现为多种形式,如数据库信息、专利文献信息、社会公共信息、自有文献信息等。在处理不同的数据和信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策略。
1.1数据库信息
科研论文是中医药研发创新信息支撑服务平台最主要的内容基础。当前,国内已经建设成熟了许多论文数据库,如知网、万方、维普、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等。建设中医药研发创新信息支撑服务平台,可以通过与数据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库进行文献分析,为用户提供创新信息服务。
对于网络传播权等大部分财产权,作者在论文发表之初就通过签署《版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了出版社,出版社又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了数据运营商。因此,尽管与数据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平台除非有书面许可,不能通过网络向用户开展文献传递服务,也不能擅自发布论文全文。
根据《著作权法》,论文作者享有其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对于这些人身权,作者在《版权转让协议》中是没有转让给其他人的。因此,平台不能随意节选论文内容;否则,就是侵犯了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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