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层面主要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强调:“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在针对土地开发主体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可总结为:第一,我国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高层级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第二,各地在立法中对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参与以及企业参与后的收益分配等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造成了土地一级开发立法的混乱局面。
2.地方性政策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市场需求,出台不同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土地开发流程,形成不同标准、不同形式、各层面的规章制度。
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地主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给予企业固定收益;贵阳等地明确可采用土地溢价分成方式。海南省、湖南湘潭市也出台政策,采用土地收入溢价分成方式,并明确了分成比例。
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下,支付给开发企业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包括利润)需要在土地基金预算中进行安排,无法直接与土地出让金挂钩,明确禁止了前述土地出让金分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