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阅现有的大量有关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文献,发现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通过梳理,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方法归为两类。
第一类是仅从收入角度进行界定,如吴青荣(2015)认为,以2012年为基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中每年可支配收入分别在27500~82500元之间、13100~39300元之间的那部分人就是中等收入群体。Lopez-Calva 和Ortiz-Juarez (2014)指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区间上下限为10美元和50美元。Kharas 和 Gertz( 2010)把中等收入群体定义为平均每天消费在10~100美元之间的群体。李实等(2017)和杨修娜等(2018)将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与国际接轨,他们把我国当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区间上下限规定为全世界二百多个国家收入中位数的66.6%和300%
笔者认为,李实等(2017)和杨修娜等(2018)的界定方法是值得借鉴的,既包含了绝对量,也包含了相对量,同时还能同其他国家作比较。吴青荣在定义中等收入群体时考虑到了城乡差异,将城镇和农村划分为两个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以上仅把绝对收入作为标准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范围是不完美的。因为收入标准的上下限不容易确定,且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此外,我国地区间收入不平等,使用统一的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明显不合理。
第二类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方法引入了其他因素。连国萍(2018)在定义中等收入群体时不仅考虑到收入水平,还考虑了该群体的主观感受。在收入方面,连国萍(2018)认为,中等收入人口和较高收入人口共同构成中等收入群体;在主观感受方面,他认为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满足程度和生活质量水平。并且该标准是动态的,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王阳和常兴华(2018)引入了价值观和行为等因素,他认为中等收入群体除了人均收入和财产要位于全社会平均水平线左右,同时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从事的职业也要与中等阶层接近,并且行为和价值观与时代要求趋向一致。
笔者认为,在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时引入收入以外的其他变量如所从事的职业、生活满足感和价值观等,可以更加精确的来定义中等收入群体,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变量指标往往很难获得,可操作性并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