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法律治理陷入困境,主要源于政府侧重追求城市的公共秩序,而忽视了对流动摊贩基本权利的保护;加之行政执法人员仍然遵循传统的“命令-服从”的强制性执法方式,导致其执法活动无法得到摊贩的真正信服,而行政决策程序中又存在公众缺位的现象。
(一)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流动摊贩法律治理困境的成因之一在于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当下各个城市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态度不一,但主要是采取绝对禁止或相对禁止的策略。例如《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这些地方性法规反映了政府希望通过禁止流动摊贩以换取城市公共秩序,但“禁止摆摊”的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实践中也遭受一般民众的漠视、规避,甚至排斥。据报道,截至2019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量达1.8亿人,同比增加226万人,8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这意味着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一个规模庞大的待就业社会群体,如果仅靠政府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奏效。在当下中国,流动摊贩主要是由农村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组成,这些人群并不具有特殊的技能,以摆摊为业,不仅成本低而且风险小且无需特别技能。出于维持生存的本能,他们选择以摆摊为业,践行自己在宪法上所享有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然而流动摊贩在城市摆摊设点也会产生诸如违法占道、影响交通、食品卫生安全无法被监管、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而城管的职责则在于维护城市各方面能有序运转。显然,流动摊贩考虑更多的是生存权,而并不考虑其对城市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城管主要考虑如何维护好城市的秩序。因此,两者利益存在矛盾。
进而言之,政府通过立法表达“禁止摆摊”的立场,显然以城市公共秩序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但却忽视了对流动摊贩生存权的法价值考量。有学者认为:“法律本身的价值正是在于通过其制度设计平衡互相冲突的价值,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益,而不是专断地为追求一种价值而牺牲其他价值。”倘若法律规则不能很好地平衡冲突双方的利益,不仅会增加执法成本,而且也提升了社会成本。政府禁止摆摊的执法行动非但未取得社会的认同,反而塑造了政府欺负弱势群体的不良形象。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公众权利诉求与官方制度供给之间存有落差时,必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行政执法风险。”因此,在对流动摊贩治理上,政府为了建设现代化城市,保持良好城市风貌提升自身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将城市公共利益置于优先的位置,却忽视流动摊贩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存权的保障,使得在执法实践中,城管部门的执法阻力极大,而且往往难以得到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执法的成效不甚理想。
(二)城市管理部门对待流动摊贩的执法方式不当
目前在对违规摊贩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部门主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执法方式。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作为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其表现是“命令-服从”的强制模式,主要以城管部门的权威来实现对城市秩序管理的行政目的。尽管此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在短时间能够起到治理摊贩的目的,但同时也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强制性执法方式不能起到伦理指引的效果。有学者认为“由于强制主要表现为一种物理力量,是通过优于对方的力量迫使对方服从,而不是通过正当伦理或公共道德来说服对方,使之产生心理上的认同从而获得行为上的遵从。”当缺乏伦理指引时,即使借助强力维护了城市公共利益,也难以达到摊贩内心真正的信服。因为此种执法方式忽视了对摊贩权利的保障,而“法律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权,权利是执法的核心”。
其次,强制性执法方式需要高昂的执行成本。该项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城管部门所需付出的成本,二是流动摊贩所需付出的成本。一方面,执法者在应对大量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时,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治理,在城管部门自身能力不足时还需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此外,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强制性执法方式有可能导致摊贩的权益受损,而使执法者置于纠纷的一方,那么城管部门可能面临败诉,将会产生相关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流动摊贩而言,主要表现为“遵从成本”,即城管要求强制遵从的内容与摊贩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意图之间的差异,当差异越多,则表明了遵从的成本也增高。因为城管所施加的强制性的内容未必体现流动摊贩的真实意志,此时强制性的执法方式难以被流动摊贩所接受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