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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三板融资功能的对策建议
 
更新日期:2020-09-08   来源:   浏览次数:22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面对挂牌企业的融资困境,在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等的广泛呼吁下,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优化融资功能。2019年12月27日

 
 面对挂牌企业的融资困境,在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等的广泛呼吁下,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优化融资功能。2019年12月27日,股转系统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7项业务规则,从挂牌企业分层管理、交易规则、投资门槛、融资品种等方面全面深化对新三板的改革。上述改革措施的出台,是对新三板过去6年暴露出来各种困境的针对性的处置,对于提升融资功能、提振挂牌企业信心、提高投资人投资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长远来看,新三板融资功能的健全,最终成为真正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需要不断破除各种困难因素、不断优化各项制度、提升挂牌企业质量、构建适当的合格投资者群体才能实现。
(一)合理界定新三板的功能定位
目前新三板的融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新三板的功能定位问题引致的。新三板扩容以来,业界在新三板功能定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新三板定位为挂牌企业的转板和并购平台,融资及交易功能不够重视;二是服务对象几乎没有门槛,不仅没有盈利的要求,也基本没有行业的要求。从新三板的总体定位来看,应夯实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地位,致力于成为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的第三大证券交易所,应成为国家支持战略性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支点。新三板吸引企业挂牌后要能够支持企业长期留在新三板发展,而不是成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后备企业基地。从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来看,仅仅定位为为中小企业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应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应突出科技和创新的属性,科技及创新能力应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适当提高挂牌的门槛,提升挂牌企业质量
证券交易所吸引投资者的最重要法宝是拥有一大批优质的投资标的,能给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为了促进新三板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过去6年特别是2014及2015年,股转系统、地方政府、中介机构都大力支持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并在客观上实行“注册制”式管理,使得挂牌企业数量猛增。虽然挂牌企业的数量迅速在2016年突破了1万家,但是挂牌企业的质量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一开始对新三板抱有很高的期望,许多投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直投部门)都设立了新三板专项投资基金,希望能从新三板寻找科技含量高、市场空间大、业绩成长预期好的优质标的。但是可惜的是新三板并未能达到投资者的期望,导致了许多投资者慕名而来,失望而去的局面。因此,新三板应“坚守初心”,打造中国版“纳斯达克”。一是要适当提高挂牌申请的门槛,围绕产业、研发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设置适当标准,力争筛选出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二是要把好挂牌审核关并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工作,责成券商等中介机构对拟挂牌企业的产业归属、研发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进行实质性尽职调查及审核,杜绝“滥竽充数”的现象;三是进一步深化分层管理制度改革,对拟进入精选层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大幅度提升精选层的融资功能,力争将精选层打造成新三板的名片。[4]
(三)构建适当的合格投资者群体,提升市场活跃度
拥有数量足够多的、有投资鉴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是新三板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持市场活跃度,吸引优质企业挂牌的重要条件。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转系统详细规定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2019年12月27日之前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的规定,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要求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2019年12月27日之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发布)。新的管理办法对精选层、创新层及基础层的投资门槛进行了区别对待并降低了证券类资产市值的要求,投资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的投资人要求分别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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