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落实“三权分置”改革和维护投资企业的利益为导向,及时修订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
土地流转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要素的配置,因而从推行农村“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出发,针对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进一步深化改革。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落实“三权分置”的明确要求,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的分离。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第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我国农村形成三权分置的局面,需要进一步理清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关系,鉴于此应该赋予农民完整的产权,给与他们部分的所有权。保留承包权,加快经营权的释放,提高流动性,操作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使投资企业能够方便地获得土地,安心的投资,提高融资的便利性。第二,有必要对土地流转的规模,流转期限和方式以及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及时有效的处理土地纠纷。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当前对流转农户缺乏实质性的限制和惩罚机制,当流转合同面对一群农民的企图违约时,流转合同瞬间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对违法违约损害投资企业的农民承包户应当要有相应的惩罚机制。
(二)以旅游景区的生命周期为导向,平衡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
任何一个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一般都包括探索、起步、发展、稳固、停滞和衰落或复苏6个阶段。旅游地的生命周期在为旅游地作规划和策划时,让旅游地开发有章可依,有据可循提出了正确的对策。在平衡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时,可以以传统村落旅游景区的生命周期为导向,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里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第一,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启动阶段。传统村落准备开发,需要投资企业注入大量的资金,前期投资企业投入的资金也未必能够收回。此外,农民提供的旅游资源预付成本相对较小,成本回收的紧迫性相对较弱。从传统村落的长远发展来看,投资企业只有收回资金,才能进一步投资于传统村落的发展。所以在此阶段,投资企业的利益分配份额应该大于农民,只有激发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才能为景区进一步注入活力。第二,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发展阶段。传统村落旅游业发展趋向成熟,游客人数快速增长,旅游地的形象也已经建立起来。对旅游地开发资金的需求逐渐降低但是仍然需要资金的投入,此时投资企业的资金得到了一定的回收。农民提供的旅游资源已成为传统村落旅游能否成功发展、能否吸引游客、提升游客体验的关键,也是提高景区整体收入的关键。在此阶段,投资企业注入的资金和农民的旅游资源同样重要,在利益分配上,投资企业和农民的份额应该相等,否则要么引起农民反击,要么引起投资企业撤资。第三,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稳固阶段。传统村落的旅游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了,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会降到最低,此时投资企业的投资资金也将全数收回。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对游客的吸引力,因此农民所占有的旅游资源上升到战略层面。在此阶段,农民的旅游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农民的利益分配份额应当大于投资企业。第四,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停滞阶段。到了停滞阶段,传统村落的游客量达到最大并且多年来停滞不前,同时景区的基础设施已经老化,环境问题严重,需要加以改善重新增加游客数量。这时又需要投资企业注入新的资金用来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但是与启动阶段不同的是,农民在巩固阶段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本,因此他们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本用于景区的升级。农民的旅游资源创造了收益,并且收益成为农民为景区投入资金的关键,所以在此阶段,利益分配份额上要同时兼顾投资企业和农民,从而调动投资企业投入的热情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五,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复苏阶段。经过前面四个阶段,传统村落需要重塑旅游地的形象,推出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来吸引游客,增加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传统村落旅游进入到复苏阶段,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入要高于农民的投入,所以在利益分配的份额上要偏向于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