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坏账准备核算的主体
根据《制度》,坏账核算的主体仅限于由国家设立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从事教育、医疗、文化活动的事业单位,而对于行驶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权利机关、行政机关、机关等行政单位则不提取坏账准备。事业单位主要特点为:在会计核算上,应遵循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会计规则上,其经营收入和非税收入均应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模式,不得“坐收”、“坐支”。
(二)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
根据《制度》,坏账计提的范围是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全部应收款项,这主要是指,收回后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应收款款。需要关注的是,当商业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款项时,应将应收票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当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款项转已变性质或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三)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
事业单位坏账准备的计提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每年年度终了,事业单为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判断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第二,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迹象泛指因付款人自身或外部因素导致的资产可收回性的下降。第三,如存在减值迹象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对于长期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执行核销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