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以国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其发展历程,实际上也是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的角色演化过程,从中可以透析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可以分为三种角色阶段。
(一)全能政府角色(1951-1985年)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市场,由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计划实行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再加上乡镇企业和个体农业经营者的兴起,农村金融需求愈见旺盛。1979年重建的中国农业银行取代了央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将农村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通过清资扩股,重新确定广大农民社员的股东地位,但是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然停留在形式上,农民社员因为股权的分散性和自身知识能力的欠缺,以及政府的权威性和持股比例较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运作仍然没有摆脱政府行政命令的干预,资金贷款商业化和行政化现象严重,其支农扶农作用严重弱化。
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全能政府角色”时期,政府对农村金融实行“统收统支供给制”模式。即使是中国农业银行恢复设立,仍然沿袭了过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出纳的角色,仍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农村金融市场处于萌芽阶段。
(二)有限政府角色(1985-2012)
1.“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农村金融格局形成阶段
1985年,国家决定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开展适度竞争,不再以直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四大专业银行下达指标,实现从“全能政府角色”向“有限政府角色”的转变,而四大专业银行出于逐利性的考虑,减少对农业的资金支持,造成农产品收购资金短缺,出现政府机关给农民“打白条”现象。
1986年邮政储蓄业务启动,但它只起到集合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实际上这是政府对本来就稀缺的农村金融资源的又一次抽血。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农村金融“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位一体供给格局的改革目标。
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中国农业银行原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属性,至此农村金融市场“三位一体”的供给格局正式形成。
该阶段农村金融的改革,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真正的大股东仍然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财政部,政府对两者的经营管理仍然以行政命令方式“逼迫”银行发放贷款,尤其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完全成为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提款机。至于合作属性的农村信用社,因其先天性缺乏基础,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加上改革不彻底,农民社员难以参与其经营管理,所以最后仍是由当政府所控制和管理。而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其规模和制度欠缺,发展缓慢。
在此期间,政府仍对农村金融机构起主导作用,但市场机制也开始发挥作用,这也可以看成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