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尊严的源起及其意涵
首先,就职业的本质而言,其是人所扮演的诸多角色之一,与人的定义密切相关。在罗马法中,存在关于人的概念即“persona”,其不仅包含了生物意义上的人的概念,也意指人的某种身份,从演员饰演的角色的面具中引申而来。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的概念,其指的是一个个体,具有唯一性;而作为人的身份或地位(status or condition),其表现为人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具有多面性。职业、行业中的角色就是人所扮演的诸多角色之一,昭示着人的的身份和地位。
另外,在古罗马时期,尊严的概念也与人的职业角色存在关联。尊严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dignitas”,该词在古罗马时期是“在贵族(nobility)和等级森严的官职体系(hierarchical office)中,附属于特定角色(role)或等级(rank)的地位(status)”这意味着,在古典时期,尊严的获得可以来自于等级(rank),如,君王、贵族基于其崇高的等级而享有尊严。同时,尊严的获得也可以来自于人的角色(role):
“在罗马时代,尤里乌斯·恺撒作为一个领导者的尊严不仅与他的高贵出身有关,还与他的公共职能有关,包括作为一名将军和在一段时期内担任最高祭司长。大使的尊严并不在于他可能的高贵出身,而在于他作为另一个国家代表的作用,以及其外交的一般职能,满足了各国对诚实的中间人的需求。人们论及法官在司法任命方面的尊严时,不仅仅出于他在英国的崇高的地位,也在于需要司法机构执行的重要任务。以主教为例,可以说牧师的尊严是指他管理教区的责任,甚至可以说,牧师的尊严,是其在某一教区主持圣礼或指导圣礼管理的基本权利。”
总体而言,在古罗马时期,权威(Maiestas)和荣耀(Amplitudo)构成公共职业尊严的基础。但如上所述,这种职业的尊严获得也要求其职责的履行,如,法官的尊严要求他公正司法,拒绝枉法裁判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除了上述将军、祭司长、大使、法官等公共职业以外,最为普遍的职业即农民也能使人获得职业尊严。劳动光荣的观念在罗马根深蒂固,人们会因为从事农业受到称赞或尊重。作为农民的职业尊严在该表述中可见一斑:“最坚强的人和最骁勇的战士,都出生于农民之中。(农民的)利益来得最清廉,最稳妥,最不为人所嫉妒。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绝不心怀恶念。”但是,该职业尊严可以获得也可以失去,只有勤于劳作的人才能获得尊严,受到尊重。相反,作为农民,懒于劳作不仅会失去职业的尊严,且会遭受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如,荒废土地的人会受到人们的谴责,甚至在当时还会受到监察官的处罚。
因此,在古典时期,尊严不仅仅在于等级的尊严,获得特定职业角色的个人也因为其职权的享有,职责的履行而获得尊严。这种职业尊严的特点主要在于:
其是人的外在而非内在的特征。职业是人扮演的特定角色,而非与生俱来的或不可替代的。
其是偶然的而非永久的。一方面,当一个人获得或失去社会上的某一特定职业时,这种形式的尊严可以获得也可以失去;另一方面,只有该职业能给其带来尊严感、荣耀感,受到他人的尊重时才享有职业尊严。
其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古典时期的职业尊严具体而言是特定的职业的尊严,不具有普遍性。而且职业之间也具有等级之分,公职人员的职业尊严高于农民的职业尊严。这种职业的等级观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业已显现,表现为统治者,军人,农民及其他技工的职业分属于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尊严。
其既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义务、责任。职业尊严通过权利显现出来,但同时,职业尊严也意味着义务和责任,只有公职人员认真履职,农民认真工作才能获得尊重、荣誉,实现自我价值,享有职业尊严。若非如此,其不仅不能获得职业的尊严,特定情形中还会带来相应的责任后果。
(二)近代社会分工视角下的职业尊严
古典时期的职业尊严更多与政治共同体相关联,如,柏拉图的职业等级旨在维持政治统治;罗马人作为政治动物,职业的美德服务于共和与自由。工业贸易在罗马处于萌芽时期,甚至被视为道德排斥在外的腐化现象,不被允许在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显然,其也不享有职业尊严。随着经济发展,资产阶级和商人逐渐独立,职业群体不再仅仅围绕政治统治需要构成,近代社会也从传统的同质型的社会转变为差异型社会。《社会科学大辞典》对职业社会学的问题域的阐释包含了职业声望、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职业对个人的意义等,与职业尊严问题息息相关。近代社会分工视角下的职业尊严保持了外在性、偶然性的特征,但不同于古典时期,其获得了平等、普遍的特点。
首先,职业的尊严从等级秩序中剥离出来,获得平等性与普遍性。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1893年发表的《社会劳动分工》中论述了分工问题,被认为是职业社会学较早的研究。在其看来,社会分工是一种社会事实,其也源自于生存竞争的事实。为了解决生存竞争的问题,必须进行社会分工,让社会里面的人能够合作共存。在近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应是一种有机团结,具有功能分殊化、
专业化却又彼此依赖的特点。在涂尔干看来,职业类型也适用于有机团结的理论。据此,我们认为,基于劳动分工的各个职业类别,既各司其职又有机团结、相互依存,应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无等级差异,共同维持了社会有机体的正常运转。